阜新市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关于印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系统性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3-07-14 浏览量:366 来源:阜新市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 责任编辑:乔一鸣 文字大小:

阜煤发〔2023〕8号

机关各科室,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领导同志的批示和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系统性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煤管明电〔2023〕14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煤炭转型局研究制定了《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系统性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

2023年714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系统性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典型事故教训,特别是我市弘霖煤矿典型瞒报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系统性排查整治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省、市领导的安排部署和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市领导工作要求,结合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全面辨识评估各类安全风险,深入彻底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落实落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提升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彻底扭转全市地方煤矿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

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 2023年8月末结束,结合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执法检查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隐患清零”阶段工作任务一并开展。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系统性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市煤炭转型局成立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系统性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岳红闯

副组长:张春宇、曹守东  

成员:安监科及相关科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办公室主任由王宏山担任,具体联系人:姜连军,电话:18242885345。

四、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一)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方面。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32号)和省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辽煤管安基〔2023〕92号)工作要求,重点排查煤矿是否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机制,明确工作程序、普查内容、工作责任;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否全面、普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精准掌握每一个采掘面的地质构造情况;是否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并经过审批,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做到先普查治理、后采掘作业。

(二)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方面。重点排查煤矿生产布局(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及其主要生产系统和设施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采掘部署是否满足瓦斯、水害、煤层自然发火等灾害治理要求,保障灾害治理时间和空间;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规定,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设定的九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

(三)重大灾害治理方面。

1.通风系统情况。重点排查煤矿通风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矿井通风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专用回风巷设置是否符合要求;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或循环风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和通风阻力测定。通风、瓦斯检测仪表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校验;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等。

2.瓦斯治理情况。重点排查煤矿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是否建立瓦斯超限处置和分级追查制度,严格执行“两停一撤六查”等。

3.汛期水害防治情况。结合《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山防治水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排查煤矿是否落实“有掘必探”、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等防治水措施;是否与当地气象、水利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分析研判极端天气安全风险,采取管控措施;是否安排专人定点、定期巡查重点防洪地段,定期测量水库、河流、泄洪渠、积水坑水位;是否在极端天气情况下,加强地面水体、井口等重点部位的观测监控,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是否严格落实“五必须五严禁”工作要求,特别是在暴雨、洪水、台风过境等极端天气条件下严禁安排人员入井、入坑作业,出现险情或透水征兆时果断组织撤人、转移避险等。

4.防灭火情况。重点排查煤矿是否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建立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及临界值;是否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是否建立防火检查台帐并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是否编制预防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措施;是否存在违规动火、放炮,不阻燃材料、高分子材料违规入井行为等。

5.顶板管理情况。重点排查煤矿是否严格落实《强化煤矿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规定》《强化煤矿架棚巷道顶板管理规定》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设计是否能满足实际需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悬顶和大面积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对工作面及巷道进行矿压观测、检测、监测,定期巡查顶板、巷道失修情况;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满足行人的需要;处置顶板险情等高风险作业,是否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人数、专人监护、领导干部现场指挥等安全有效的防范和管控措施等。

6.粉尘防治情况。重点排查煤矿是否制定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粉尘检测情况,检测仪器是否正常使用、维护;作业场所是否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煤尘爆炸性是否进行鉴定、备案;具有煤尘爆炸性的矿井安设隔爆设施情况及隔爆设施检查记录。

7.机电运输管理情况。结合《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架空乘人装置等运人设备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重点排查煤矿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运输设备;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井下是否存在电气设备失爆等。

(四)安全监控方面。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重点排查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断电可靠,各类传感器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人为破坏、数据造假、遮挡传感器、修改后台数据 、压风吹传感器等现象;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等。

2.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重点排查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是否正常,超员报警、入井超时、异常报警等相关功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人员入井是否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是否设置读卡分站。

(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方面。重点排查煤矿是否对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要求,每月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是否存在不认真、走过场或流于形式等现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建立台帐,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闭环管理销号;煤矿是否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规定的十五个方面八十一种情形等。

五、工作安排

从即日起,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专家会诊、执法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立即对辖区内煤矿开展风险隐患系统性排查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煤矿安全风险隐患系统性排查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和省、市领导同志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煤矿安全风险隐患系统性排查整治、防范遏制煤矿事故的极端重要性,要将煤矿安全风险隐患系统性排查整治工作作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结合本辖区、本企业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研判分析,高位部署推进,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整改各类隐患问题。

(二)抓好统筹协调。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做好工作统筹,将正在开展的煤矿重大灾害治理三年专项行动、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与本次系统性排查整治行动有机结合,共同研究、共同部署、共同推进,既要持续推进重大灾害治理,突出重点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又要全面辨识安全风险,系统性排查隐患问题。

(三)细化责任分工。要进一步聚焦煤矿重大灾害治理、采掘接续紧张、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等重点环节,突出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等高风险作业,检查前要根据检查煤矿实际情况,分析研判煤矿安全风险,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划定检查路线图,落实检查责任,确保不遗漏每个系统环节、每个采掘工作面、每条巷道,做到井下全覆盖、不留死角。

(四)深刻吸取教训。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刻汲取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9起重特大事故和9起典型矿山瞒报事故教训,尤其是我市弘霖煤矿“6.27”瞒报事故教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形成震慑,形成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举报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全社会和企业内部“吹哨人”作用,逐步形成不敢瞒、不能瞒、不想瞒的氛围,坚决遏制煤矿蓄意瞒报事故的势头。

(五)严格监管执法。全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增强斗争精神,强化精准执法、联合执法、严格执法,推动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通报曝光、联合惩戒、追责问责等举措,敢于动真碰硬,重拳打击,杜绝只检查不执法、检查多执法少和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执法“宽松软虚”问题。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武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受到震动。

(六)加强信息报送。请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辖区安全风险隐患系统性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于7月17日前报送至市煤炭转型局;每日17时前将本辖区煤矿企业风险隐患系统性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每周五17时前将本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周总结报送至市煤炭转型局,并随时报送典型做法、执法案例等重要工作信息。

 附件:1.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系统性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2.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系统性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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