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4-03 浏览量:57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发〔20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属于我市森林草原防火紧急状态,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距离林缘草缘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以下用火行为:
1.禁止在林区、草原及周边上坟烧纸、焚香祭祀。
2.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草原。
3.禁止烧荒、烧地格、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4.禁止在林区、草原吸烟、野炊烧烤、野营取暖。
5.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叶。
6.禁止施工单位在林区、草原明火作业和爆破。
7.禁止在靠近林区、草原的铁路、公路两侧焚烧一切可燃物。
8.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违反上述命令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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