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3-21 浏览量:533 来源:阜新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 责任编辑:梁素珍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人:阜新市审计局 (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阜新市审计信息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审计法》等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审计监督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行政处罚权:对甲方管辖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审计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检查权:对甲方管辖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检查的行为,依照审计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检查。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三)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应及时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3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13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托人:阜新市审计局 被委托人:阜新市审计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 金长起 法定代表人: 张 星
2023 年 1 月 13 日 2023 年 1 月 13 日
附件2
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 地 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派出机构情况 |
阜新市审计局 | 阜新市海州区矿工大街19号 | 0418-2266317 |
授权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 地 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派出机构情况 |
受委托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 委托机关 | 地 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派出机构情况 |
阜新市审计信息中心 | 阜新市 审计局 | 单位:阜新市海州区矿工大街19号 委托机关:阜新市海州区矿工大街19号 | 单位:0418-2263490 委托机关:0418-2266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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