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稳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2-05-30 浏览量:270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阜人社发(〔2022〕1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援企稳岗和加强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助企纾困和稳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社会保险费“缓”“降”政策。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三、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就业见习。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预拨10%的见习补贴。对正式录用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录用者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录用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可采取“随缴随拨”的形式提前拨付,即用人单位可凭借缴费记录按月度申请,或缴费满一年后按年度申请(补贴标准和时限参照我市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支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支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对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且1年内无欠薪记录的企业免予储存工资保证金。对2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其新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储存比例降低50%。对3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一金三制”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鼓励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的方式代替储存工资保证金。对符合保证金返还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扩大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六、发布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目录。针对我市企业用工需求,着力提升就业质量和稳定性,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结合我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骨干企业用工需求,按季度编制发布企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参考目录。引导各类培训资源根据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立就业重点群体培训项目,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促进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协调联动。

  七、实施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毕业离校三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组织开展3—6个月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的就业创业能力。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2000元,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八、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延续实施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5%执行。保持过渡期内脱贫攻坚政策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稳定,阜蒙县、彰武县继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5%执行。

  九、延续受理失业补助金申领。延长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政策受理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

  十、继续支持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延续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及创业失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再享受对应期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

  十一、全力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即社会保险费统筹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确定为1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确定为2年。

  十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助企纾困和稳就业工作,是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疫情产生影响、切实扶持市场主体、保障基本民生、稳住就业“基本盘”的有效措施。省有关部门明确将有关工作落实质效纳入省就业高质量发展考核以及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运行评价考核。市同样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发挥自身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落实。

  (二)精准对接确保政策落实。坚持“一项目一策”“一企一策”用工对接机制。要坚持岗位征集对接与企业发展需要紧密贴合,实现精准动态对接。要积极通过座谈会、培训班、公众号、微信群、宣传册、短视频等形式宣传利好政策,做到服务“打捆送”业务“打包办”,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领域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切实推动政策应享尽享。

  (三)优化监管防范运行风险。助企纾困和稳就业政策涉及资金量大、政策受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社会保险基金提升年行动以及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督,严防基金“跑冒滴漏”。服务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企业划型和返还标准,根据省有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对因企业故意隐瞒、虚构、欺诈等行为造成社保基金流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骗取基金。

  (四)定期调度强化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立足自身工作职责,对上述政策中已经常态化落实的延续性政策,要加强日常调度和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上述政策中的新举措,服务经办机构要逐条对照制定业务经办细则和服务指南,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发布落实。市人社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上述政策落实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具体责任部门(单位)按照对应业务领域填报政策落实情况(包含资金发放/缴费减免数、受益对象数、制度建设、宣传活动、对接服务举措等),按时报市人社部门、主管部门掌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