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9-30 浏览量:1089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按照《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要求,我市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22〕14号),拟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2020年以来,先后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中对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作出安排部署,要求系统集成、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发挥改革协同效应,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奋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持续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10月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明确了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省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7月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要求各市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政策落地。我市《关于阜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顺利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经市政府同意,于2022年9月29日印发。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总基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守基本保障,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对救助对象范围、救助保障范围、救助水平标准、强化制度综合保障和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等主要方面做出进一步规范。
(一)细化救助对象范围,明确 “救助谁”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全市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明确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确定;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厘清救助保障范围,明确“救什么”
《实施方案》明确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并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含乙类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三)合理确定救助水平,明确“救多少”
医疗救助包括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统一实行按费用救助模式。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分类设定住院救助标准。具体为:
1.基本救助。年度限额按2万元执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不设置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按2000元、5000元计算;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基本救助年度限额、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等待遇标准按照省医保和财政等部门规定适时调整。(见下表)
基本救助待遇
人员类别 | 起付标准 | 救助限额 | 救助比例 |
特困人员、孤儿 | 无 | 20000元 | 70% |
低保对象 | 无 | 20000元 | 70%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2000元 | 20000元 | 60%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5000元 | 20000元 | 50% |
2.倾斜救助。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基本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倾斜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按3000元、5000元、10000元计算;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的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见下表)
倾斜救助待遇
人员类别 | 起付标准 | 救助限额 | 救助比例 |
特困人员、孤儿 | 无 | 20000元 | 70% |
低保对象 | 3000元 | 20000元 | 70%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5000元 | 15000元 | 60%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10000元 | 10000元 | 50% |
(四)强化制度互补衔接,明确“怎么保”
《实施方案》就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了两个方面的制度设计。
1.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按60%给予定额资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将由全额资助适时调整为定额资助。同时,持续健全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的参保缴费方式,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参保。
2.制度功能互补衔接。
(1)基本医保。发挥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
(2)补充保险。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保障能力,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
(3)医疗救助。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五)强化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明确“如何防”
1.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提升救助精准性。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返贫风险监测范围为全部医疗救助对象(不包括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未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因病致贫风险监测范围为因病返贫风险监测范围以外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2.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健全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对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给予医疗救助。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自申请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
此外,《实施方案》还对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解读单位: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贾宇
联系方式:2799086转922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41号
辽ICP备1901059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2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86 网站举报邮箱:fxzw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