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守护社会公众“钱袋子”的利剑

日期: 2021-07-09 浏览量:219 来源:阜新市发改委金融管理科 责任编辑:高玲 文字大小: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专门规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不仅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和有效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和守护其“钱袋子”的利剑。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专门规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不仅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和有效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和守护其“钱袋子的利剑。《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非法集资涉及地域范围广、参与群众多、涉案金额大,是一个关乎大多数人民群众钱袋子的问题,《条例》开宗明义地将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体现了国家治理非法集资的鲜明政治立场和以人民为中心的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理念。《条例》在保护社会公众合法财产和守护其钱袋子方面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保护社会公众财产利益,防范非法集资是不可或缺的强大屏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要求。为了落实好党的政策,《条例》确定了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是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重要力量,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新闻媒体防范非法集资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科学的非法集资防范机制,积极推进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和识别的网格化、规范化、制度化,并将“防范”作为阻拦非法集资、堵截非法集资、消解非法集资等源头治理的第一道屏障。《条例》不仅规定“坚持防范为主原则”,还要求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并将监测预警平台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强调通过网格化管理以及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来健全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预警提示、重点关注等机制。基于现代网络的普及,特别强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和责任。这些规定不仅可以实现防范非法集资的体系化和防范能力的现代化,更易于形成地方主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格局,从源头上防微杜渐,阻断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的渠道,提醒参与非法集资的社会公众及时退出非法集资活动,从根本上设置屏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二、防止社会公众财产流失,化解金融风险是不应缺少的重要手段

为了守住人民群众的“钱袋子”,《条例》着力防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防止其资产流失。因为非法集资容易滋生金融安全隐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又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基于目前金融风险的形势以及非法集资与金融风险的传染关系,《条例》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条例》还明确了可以采取的行政手段和行政措施,完善了处置非法集资程序,明确清退资金来源,规范资金清退活动,从而减少或者消除非法集资给社会公众财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化解金融风险可以有效避免社会公众财产的不当流失,其必然成为维护公众财产利益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

三、挽回社会公众经济损失,处置非法集资是不能缺席的有力措施

《条例》特别重视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的清退集资资金,并规定了“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最大限度地为集资参与人“追赃挽损”,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经济利益”,规定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以此来降低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的财产损失。同时,《条例》明晰了处置过程中,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并规定了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清退资金优先于缴纳罚款”。这是长期工作实践的总结,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挽回社会公众的损失,发挥好守护广大人民群众“钱袋子”的作用。

四、维护经济秩序和财产安全,《条例》担负了利剑的守护职责

我国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特别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风险加剧并暴露的相对集中,处理不当则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条例》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同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严防处置非法集资中扩散或者衍生新的风险。以“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和“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立法目的,《条例》将成为保障正常投资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强有力工具。

《条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旨在提醒集资参与人珍惜自己的财产,对投资风险予以密切关注,对于投资的项目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实,多向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认准正规融资渠道,谨慎投资,以免因投机心态误入非法集资的圈套,不要将非法集资的“陷阱”误认为“馅饼”,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和心理压力。因此,投资需谨慎,对自己的投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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