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12-28 浏览量:147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刘兵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国资发〔2021〕48号各直属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阜新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工作,促进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化,根据《阜新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阜国资发〔2021〕47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及直接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聘用,在市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的非本企业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全面评价原则;
(四)量化考核原则;
(五)评价结果与奖惩、聘用相挂钩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及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外部董事考核评价,考核评价采取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相结合,企业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企业内部评价是指由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和部分职工代表对外部董事分别进行评价。外部评价是指由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对外部董事进行评价。年度考核期与董事会相同,任期评价与外部董事任期时限保持一致。任期不足三年的,只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六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要点分为,职业操守、能力素质、勤勉程度、专业贡献四个部分,占比分别为10%、15%、30%、45%。其中,职业操守包括职业道德、遵规守法2项指标;能力素质包括战略决策能力、风险控制能力2项指标;勤勉程度包括履职出勤、调查研究、工作作风3项指标;专业贡献包括发言质量、表决意见、其他建议3项指标。具体见《阜新市市属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要点》(附表1)。
第七条 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计算,依据企业内部评价得分、外部评价得分,各按50%折算确定。企业内部评价得分依据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部分职工代表的评价,分别按30%、30%、30%和10%折算的得分之和计算。外部评价由考核评价工作组负责现场调阅有关资料,个别谈话了解情况,并征求监事会、纪检部门和市国资委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计算方法为: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得分=企业内部评价得分×50%+外部评价得分×50%=(党委班子成员考核评价得分×30%+董事会成员考核评价得分×30%+经理层成员考核评价得分×30%+部分职工代表考核评价得分×10%)×50%+外部评价得分×50%。
外部董事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1个月内进行。市国资委以外部董事任期内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平均得分为依据,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结合日常掌握的有关情况,综合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考核评价外部董事一般采取自我总结评价,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和部分职工代表评价,市国资委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外部董事任期内每满一年后的30天内、任期届满年前的最后一个月内,须向市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或任期工作报告。
第十条 考核评价外部董事的基本程序:
(一)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拟定考核评价方案。
(二)考核评价工作组审阅外部董事年度履职报告。
(三)征求考核评价意见。考核评价工作组采取发放《阜新市市属企业外部董事评价表》征求意见,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听取任职企业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部分职工代表和相关部门意见等方法进行。
(四)确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工作组根据各考核评价主体的权重,通过对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论证,形成对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意见。
(五)反馈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和任职企业董事会反馈。外部董事对考核评价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市国资委应当按规定予以受理,逾期视为对考核评价结果无异议。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其中,考核评价得分为90(含)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80(含)分以上至90分的为称职等次,70(含)分以上至80分的为基本称职等次,70(含)分以下的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外部董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不当行为的;
(二)外部董事本人年度内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足总数3/4的,或连续两次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且造成不良后果,外部董事未投反对票的;
(四)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外部董事续聘、调整、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外部董事,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者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经认定确实不能胜任的,予以解聘或者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的工作报酬标准由市国资委依据岗位职责、企业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发放,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年度工作报酬:商业类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外部董事年度工作报酬标准一般不超过7万元;公益类企业外部董事年度工作报酬标准一般不超过5万元;其中,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交叉任职的外部董事,按照规定不领取薪酬;其他兼职外部董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不得领取薪酬的遵从其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的兑现全额年度工作报酬,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扣减年度工作报酬10%-20%,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扣减年度工作报酬50%。对年度考核特别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外部董事年度工作报酬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一次性发放;外部董事工作报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除按规定发给的工作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企业和下属单位获取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包括报销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待遇,比照任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由任职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被解聘或经市国资委批准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兑付工作报酬;任职期间未经市国资委批准离职的,当年未付的工作报酬不予兑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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