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1-07-14 浏览量:13399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阜新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阜新市人民政府出资,以市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为管理运营平台,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实现跨越发展。引导基金按投资领域和方向的不同,发起设立或参股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为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可用于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以及引导基金收益等;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按照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盘活存量资金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向国有独资(控股)平台公司注资,由平台公司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领域投资。引导基金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及专项基金设立需求,按进度分期出资。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运作。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机构职责

  第五条 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以市政府常务会议形式对引导基金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各位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三)审定专项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

  (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五)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组织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三)提报专项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

  (四)受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发区设立专项基金和投资项目资金的申请,批复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专项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

  (五)监督指导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运营工作;

  (六)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

  (七)提交需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统筹确定引导基金出资规模;

  (二)市财政局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盘活存量资金,需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做好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专项基金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有关材料的齐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政策指导职责,负责根据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专项基金扶持方向和支持产业目录;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发区负责建立投资项目备选库,开展专项基金与项目对接等工作,并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资金申请。

  第八条 经主管部门、开发区筛选进入投资项目备选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

  (二)产品或服务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成长性好;

  (三)掌握高新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服务条件,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经营必需的设施设备;

  (四)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有优秀的企业文化,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九条 市国资委授权市本级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设立运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及专项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三)对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

  (四)实施经批准的引导基金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管理引导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引导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五)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配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六)根据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发区发起设立专项基金

  (七)负责专项基金的方案辅导、尽职调查和社会公示,并将公示通过后的基金设立方案、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八)负责专项基金绩效评价工作,专项基金应将基金资产委托给中国境内设立的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九)完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运营

  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应紧紧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区域发展战略,所投资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能够有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防止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效应。重点投向以下领域: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支持现代农业、制造业、大健康、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转型升级,补齐短板。

  (三)支持创新创业。支持科技创新、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核心前沿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等,优化产业链生态,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

  (四)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其他方向和领域。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主要投资运营方式:

  (一)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合作设立专项基金,或投资已设立的专项基金;

  (二)对涉及全市重大产业调整项目,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其一般程序为:

  1.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发区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国资委)提出需要基金支持的项目申请,并附投资方案。

  2.市国资委授权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组织专家对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3.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投资方案上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4.审议通过后,各相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按规定程序办理。

  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直接股权投资项目;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按照公开发布、方案辅导、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方案报批、协议签署、资金拨付、投后管理等程序运作。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提出投资意见,提请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专项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各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签订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报送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专项基金组建方案、直投项目投资方案应包括政策意图、投资总规模、引导基金出资额度、投资方向、风险控制等内容。引导基金对专项基金出资比例,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方经市场化磋商方式提出,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后,报请管理委员会审定。

  引导基金对专项基金出资不作为唯一最大出资人,引导基金对专项基金出资额不得超过专项基金规模的30%,省、市及县区各级政府出资总额不高于专项基金规模的50%。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应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设立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纳税;

  (二)专项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三)专项基金对约定主要投资领域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专项基金对阜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四)专项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及专项基金,对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纳税企业的投资额认定:

  (一)对阜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纳税企业的投资额;

  (二)经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投资额。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在专项基金中认缴出资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二)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无重大过失,无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罚、失信信息等记录;

  (三)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原则上管理团队或其核心管理人员经营管理的股权投资累计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

  (五)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团队关键人在基金运作期间不中途退出;管理团队具有3个以上作为项目主投方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六)具备上述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在省内设立子公司的,可在专项基金方案获批后按规定时间完成登记备案;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公开征集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程序为:

  (一)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基金组建方案,拟订公开征集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介绍拟设立的专项基金基本情况,明确申请人条件、所需材料等;

  (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媒体发布方案;

  (三)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照方案要求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建议方案;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尽职调查报告和建议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对评审通过的申请人、方案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相关材料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报管理委员会审议;

  (五)受托管理机构与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 退出和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对专项基金的投资,应在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的退出原则:市级引导基金不早于国家和省级引导基金退出,不晚于其他社会投资者退出。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应在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直接退出:

  (一)专项基金方案批复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登记注册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专项基金账户一年以上,专项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专项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专项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按照“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分担方式。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利用应享有的增值收益对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对其他社会出资人给予适当让利。具体奖励和让利幅度根据引导基金和专项基金对阜新发展贡献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收益主要为利息收入、投资分红和股权转让增值,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费由各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应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由专项基金管理机构采取遴选、磋商等方式确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与托管银行签署托管协议,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专项基金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资产保管等业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对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议或合伙人大会(基金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不予执行。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和专项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子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管控、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当专项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目标等情况时,引导基金可以终止与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协议中约定,当专项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在基金中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托管银行应当依据托管协议,定期向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基金托管报告;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制度,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内容包括效益指标、财务指标、业务开展指标的完成情况。具体办法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专项基金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存档。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对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行业信用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我市引导基金参股组建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托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征集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信息、行业信息、经营信息、风险信息等,并推送共享至省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通过“信用中国(辽宁)”“信用中国”等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将阜新市内失信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名单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6〕4号)同时废止。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