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被制作成伪卡盗刷,银行应该赔偿吗?

日期: 2020-08-26 浏览量:156 文字大小:

案例故事客户借记卡被盗刷20万元,起诉银行2017年1月8日,程某持某商业银行支行发放的借记卡取款,发现卡内存款无故减少200383元。其立即向银行申请止付业务,并向某市公安局报案。2017年1月10日,广东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盗刷银行卡团伙案件。经侦查认定,2017年1月8日,盗刷卡团伙持用借记卡信息制作的伪卡,在香港以取款、刷卡方式盗取了程某账户存款200383元。盗刷卡团伙已被抓获,但赃款一直未

案例故事

客户借记卡被盗刷20万元,起诉银行

2017年1月8日,程某持某商业银行支行发放的借记卡取款,发现卡内存款无故减少200383元。其立即向银行申请止付业务,并向某市公安局报案。2017年1月10日,广东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盗刷银行卡团伙案件。经侦查认定,2017年1月8日,盗刷卡团伙持用借记卡信息制作的伪卡,在香港以取款、刷卡方式盗取了程某账户存款200383元。盗刷卡团伙已被抓获,但赃款一直未追回,程某迟迟未获得退赔款项。2017年9月7日,程某以借记卡纠纷为由,将某商业银行支行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其存款本金200383元及利息。

2017年9月5日,当地某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判决某商业银行支行赔偿程某储蓄存款损失200383元及自2007年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某商业银行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为: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程某借记卡中的存款是被柳某等四人在香港盗取,该四人是程某存款损失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是本案的诉讼当事人。2018年1月22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本案中,程某在盗刷交易发生后及时报案并通知银行办理止付业务,而某商业银行支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程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银行卡信息泄露,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可能是持卡人与他人相互串通进行盗刷并恶意主张银行赔偿。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定某商业银行支行应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

1.本案系作为借记卡持卡人的程某与作为发卡商业银行的某商业银行支行之间因借记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为民事诉讼中的借记卡纠纷。程某在某商业银行支行申领使用借记卡存取款并用以消费结算等,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在发卡行未能全面履行其防范盗刷义务的情况下,发卡行如主张减免其对持卡人的付款责任,应举证证明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系因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或密码所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启示

银行应强化资金异常交易监测,及时控制可疑交易风险

近年来,银行卡资金通过伪卡被盗案例大量爆发,同时司法审判的倾向从凭密码交易原则转向银行卡安全管理与密码保管责任区分,银行赔付判例呈增长趋势。2018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对借记卡的伪卡交易责任明确,在持卡人尽到相关义务的前提下,“发生借记卡伪卡交易,持卡人请求发卡行依照借记卡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借记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伪卡盗刷导致客户资金损失已成为银行卡业务主要的操作风险点,值得关注。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防范相关风险:

一是银行通过强化资金异常交易监测,及时控制可疑交易风险;建立大额资金交易动态密码确认和延时清算机制,从源头上防范银行卡被伪造、资金被盗取的风险。

二是加强安全用卡知识宣传,提高金融消费者防范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鼓励金融消费者采用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健全银行卡违法行为联合防控机制,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中国银联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打击利用银行卡犯罪活动,营造安全、诚信、和谐的用卡环境,维护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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