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普通公路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日期: 2020-10-19 浏览量:764 文字大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公路、水路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精神,切实做好全市普通公路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交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破坏及财产损失,保障全市交通正常运行,结合我市交通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阜新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提供交通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全市普通公路突发事件,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资源共享,依靠科技、提高效率的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普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应急办、阜新军分区、相关县区政府。
   职责:负责事发地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4.2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阜新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相关县区政府。
   职责:负责公路突发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公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公路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4.3 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成员单位:相关县区政府。
   职责:负责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2.4.4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武警支队、相关县区政府。
   职责:负责设置公路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公路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4.5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中国移动通信阜新分公司、市邮政管理局、阜新铁路工务段、阜新军分区、相关县区政府。
   职责:负责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身家属的安抚、抚恤工作,组织、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4.6 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科技局(地震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相关县区政府。
   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公路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公路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避免造成更大人员伤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7 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相关县区政府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按照市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
2.5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市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交通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公路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和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积极开展公路气象灾害预报、地质灾害预报、重大危险源监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共同做好公路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各级交通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强化交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应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和培训演练,建立和完善公路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领域、区域及危险源进行排查和评估。在春运、汛期和气象条件恶劣、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预防工作,强化排查、巡查和核查等监督检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3.2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公路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公路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即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诱发公路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信息,以及虽不会诱发公路突发事件,但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信息。
    各级交通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收集整理和监测分析可能引起公路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必要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1 信息报告与处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和举报制度,公布公路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公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畅通。
3.2.2 报告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遵循迅速、准确、真实的原则,在第一时间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本单位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缓报、漏报和瞒报公路突发事件。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3.2.3 报告程序与时限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对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公路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及市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要在事件发生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2.4 报告内容
   
3.3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公路突发事件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公路突发事件进行预判、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启动相应预警。
3.4 应急响应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预防预警行动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统筹安排,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经营管理及生产建设中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预案,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根据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
    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突发事件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防预警工作。实行应急救援值班,及时通报信息,随时执行抢险救援任务。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
    3)发布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4)按照当地政府的授权,发布相关信息,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公布咨询电话,对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运力和装备,检测用于疏运转移的交通运输工具和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6)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7)加强对交通运输枢纽、重点场站、重点运输线路的巡查维护和安全保卫;
    8)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上级指示,转移、疏散人员和重要财产,要求受影响区域的交通经营单位采取预防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有关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必要的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10)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以及所属地方政府的决定,相应调整或者停止所采取的措施。
3.4.1 应急物资调配
    各级交通部门及相关企业应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装备拥有单位应加强对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应定期进行检查、调试,并及时对储备应急物资进行必要的更新补充,在接到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调度装备、物资到重点部位准备。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应急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3.4.2 应急资源征用
抢险救援组和后勤保障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指导有关部门提出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方案,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签发。当征用方案涉及其他行业或社会资源时,由当地县区政府负责。
    在征用方案下发后12小时内,相关交通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相关应急保障资源,签署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通知书并下发相关单位,征调相关公路抢险保通和运输保障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5 预警支持系统
    市交通局应建立交通行业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建立公路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建立公路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联合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预警机制。
市交通局在省交通厅路网中心指导下建设本市各级预警支持系统。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应急平台体系。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公路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红色预警

2)重大(Ⅱ级)事件,橙色预警
   
3)较大(Ⅲ级)事件,黄色预警
   
4)一般(Ⅳ级)事件,蓝色预警
   
4.2 分级处置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原则,根据事件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
先期处置
1)总体要求
    在发现或接到公路突发事件报告后,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组织交通、公安、驻军、武警等有关部门做好道路抢修、运力调度、应急运输、灾民转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①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影响范围,防止事态扩大;
    ②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快速反应、运转高效,依靠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现场控制与处置
  
  3)当公路突发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管辖范围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4.2.2 Ⅰ级、Ⅱ级处置
    发生符合本预案4.1款事件分级中所规定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公路突发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具体处置程序见附件)。
    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公路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前期处置情况;
    2)由总指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县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交通主管部门的电话或视频会议通报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闻报道组负责向社会发布;
    3)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指导督促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处置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带队赶赴现场指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根据职责部署本部门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5)按规定向市政府、省交通厅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视情况请求省交通厅支援。
4.2.3 Ⅲ级、Ⅳ级处置
    发生符合本预案4.1款事件分级中所规定的较大(Ⅲ级)、一般 (Ⅳ级)公路突发事件时,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3 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向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由事发地县区级以上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4.5 信息发布
    公路突发事件,由市委宣传部按照以人为本、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统一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信息。
    4.6 应急结束
    4.6.1 应急结束的条件
1)险情排除,交通运输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3)公路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4.6.2 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5 善后工作
5.1 恢复重建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公路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置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受灾情况的统计工作,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开展损毁交通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清、汇总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应急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2 调查与评估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区两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尽快做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调查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5.3 征用物资的补偿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应急而紧急征用的物资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的单位、个人应提交征用物资使用情况报告,否则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事件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按规定发出行政补偿受理通知书,并结合有关征用记录和事后调查评估的情况,对补偿申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应急征用补偿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费用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5.4 抚恤和补助
    事件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保险
    保险包括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财产保险。应急救援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公路应急指挥机构要与成员单位畅通相关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络等多种形式,确保在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队伍,并在本级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3)专业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应急队伍、储备物资和设备,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①加强城市公交客运交通应急队伍建设。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企业,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及时抢修故障营运车辆;建立由站务人员组成的兼职疏散引导队伍,疏导乘客及时、有序地撤离故障车辆或车站,避免出现挤压和踩踏事故;建立与旅客运输、出租客运企业的协调与调用机制,及时疏散受困、受阻旅客。
    ②加强公路专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建设。结合公路路网规模、结构、地域分布特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分别以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及日常养护队伍为基础,采取与专业公路养护工程企业签订应急处置协议的方式,构建基层公路专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各县区普通公路应急抢险人员不少于100人,保证2小时内到达救援地点。
    ③加强客货场站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在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专业应急力量的基础上,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督导客运场站,依托专职安全管理员、保安员,挑选业务骨干人员,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④加强危险品运输应急队伍建设。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区运输主要危险品货物的类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重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运力组织和保障。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督查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企业应对和处置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能力。
    ⑤加强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托当地道路客、货运输骨干企业,明确责任和义务,完善应急运输补偿机制,建立应急运输保障车队,完善指挥调度联络和协调机制,保障各类重点物资、抢险救灾应急物资运输和人员疏散。
    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要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大中型客车、专用货车和普通货车等车型。
    储备运力必须做到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运力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告备案。
    ⑥加强施工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建立以项目自救为主、专业救助为辅、安全专家为技术支撑的交通建设应急队伍体系,加强本地区交通工程建设安全应急技术专家资源库建设,探索建立以本地区大型施工企业、地方专业救援队伍为重要补充力量的救援联动机制,全面提高交通工程建设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6.3 物资装备保障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等;救援物资主要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撤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空压机、凿岩机等。
    2)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加强全市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各级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点)应向上级行业主管单位备案,鼓励有条件的交通企业建立应急设备基地(点)。
    3)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区域内公路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结合公路抢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分布,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普通公路由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统一布局指导,道路运输由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统一布局指导。
    4)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6.4 技术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应急平台体系。
    1)由市交通局组建市级交通应急平台,县、区级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建立相应交通应急平台。
    2)各级交通应急平台应根据公路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处理、跟踪反馈和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需要,能够及时向上级交通应急平台提供数据、图像、资料等,实现与上、下级交通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
    3)建立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资源等数据库。
 6.5 资金保障
    1)交通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应分级负担,要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公路工程项目应急保障所需各项经费应在工程概算中予以考虑,并在各施工合同段工程合同中单独予以明确,由业主单位或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费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6 信息发布与宣传
    1)应急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公路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2)公路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由新闻报道组具体承担。
    3)新闻报道组负责组织发布公路突发事件新闻通稿,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召开公路突发事件相关单位、部门参加的新闻发布会。
    4)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新闻发布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发布新闻通稿等。
    5)公路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词、新闻通稿、答问参考和其他发布材料,由相关应急工作组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新闻报道组汇总审核,其中Ⅰ级、Ⅱ级公路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发布材料须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6.7 教育与培训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编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教材,组织相关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将应急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每半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应急救援队伍每季度培训不少于1次,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6.8 预案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各级部门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制定演练计划,组织预案演练。针对当地的应急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向上级报告。
7 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7.1 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综合路网规模、组织体系、重大危险源分布、通信保障、应急队伍数量、规模、分布等因素,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交通局负责本预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组织专家评审一次,原则上两年组织修订更新。按照评审结果需修订或更新时,报市政府批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和本系统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7.3 责任与奖惩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予以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涉及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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