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2-17 浏览量:131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疫情防控越是到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2月15日,记者采访了市卫健委疾控科科长张秋玲,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进行解读。
“此次新冠肺炎和群众相对了解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结核、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都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但是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和新冠肺炎是按照甲类管理。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张秋玲告诉记者。
张秋玲介绍,此次新冠肺炎实行“纳入乙类、按甲类管理”的意义在于,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 “这就为我市各行、各业、广大人民群众共同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夯实了法律根基。”张秋玲说。
目前,我市许多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并抽调人员进行登记,张秋玲对此作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目前疫情防控仍处于早期散发阶段,春运期间的人口大范围密集流动,春节期间的走亲拜年,加之对新型冠状病毒认识还十分有限,都给防控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为此,我市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采取严格的社区管控措施,是为了更加有效地阻止疫情传播。封小区、封路口、抽调人员进行登记可能会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不便,希望广大市民给与理解,防治传染病不能只靠医护人员,需要全社会共同重视起来,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是阻断传染病传播的有效措施。
针对目前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的情况,张秋玲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主要有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在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于单位和个人来说,在疫情防控中还有一些必尽的义务。”张秋玲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而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秋玲还特别提醒,当前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每个人都不能有半点侥幸懈怠: “如果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中,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同时,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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