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6-19 浏览量:359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有利于调动全市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二)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三)建立企业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四)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五)完善工资总额监管方式。
(六)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
(七)建立企业工资分配行业对标机制。
(八)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三、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九)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十)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四、健全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十二)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十三)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
(十四)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
(十五)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
(十六)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五、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
(十八)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十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现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发【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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