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 2019-06-12 浏览量:428 文字大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迅速、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有效地控制我市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影响与破坏,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损失,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政府社会管理的水平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3.1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减少环境事件的中长期影响,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1.3.2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形成快速反映能力。
  1.3.3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针对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扩散特点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通过采取相应措施,使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1.4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三类。其中,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废物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危害的事件;辐射环境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辐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伤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6适用范围
  市辖区范围内突发的各类环境污染事件、省政府或市政府认为需要援助处理、协调处理和直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组织体系
  阜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调查处理组和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组成。
  2.1应急指挥部
  2.1.1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阜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农委、建委、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商业局、卫生局、气象局、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2.1.2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负责向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
  (2)指挥市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提供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资料。
  2.2有关部门职责
  2.2.1市环保局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负责专家组管理,提供应急、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2.2.2应急通信保障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2.2.3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2.4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及时为县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2.5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经费、运行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保障。
  2.2.6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须品的市场供应由市发展改革委、商业局负责协调组织。
  2.2.7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
  2.2.8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由市气象局负责提供。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2.3.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在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组织和协调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和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开展应急工作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负责应急处理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演习;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专家咨询组
  2.4.1专家咨询组的组成
  专家咨询组由环境监测、污染控制、环境评估、核辐射与放射性、卫生防护和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2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是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组织。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决策提供意见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5应急环境监测组
  2.5.1  应急环境监测组的组成
  应急环境监测组由阜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监测站长兼任。
  2.5.2  应急环境监测组职责
  (1)负责对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
  (3)指导和检查阜、彰两县监测部门的应急监测工作;
  (4)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
  2.6.1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的组成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的环境监理所、污染控制科的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市环境监理所长兼任。
  2.6.2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的职责
  (1)负责与省辐射环境监理站联系,对放射性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
  (2)负责与省辐射环境监理站联系,对放射性污染源的应急处置和清运工作;
  (3)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7  应急处理组
  2.7.1  应急处理组的组成
  应急处理组由市环保局的环境监理所、污染控制科、法制科和市环环境科学研究所的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市环境监理所所长兼任。
  2.7.2  应急处理组职责
  (1)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察工作,初步确定污染情况;
  (2)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指挥部;
  (3)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1.1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市内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  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管辖水域内的污染事件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水污染事件的信息监控,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负责;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由市环保局负责。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3.2  预防工作
  3.2.1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市级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危险重点污染源周围环境信息调查,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持系统。[Page]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市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3.2.2  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新扩改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应急预案的审核。
  3.3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按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分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四级。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警预案执行。
  3.4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事故现场场这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动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质和设备,确保各项应急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应急响应
  4.1  分级负责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为主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和Ⅳ级响应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市环保局按照以下程序内容响应
  (1)开通与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的进展情况;
  (2)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跨县区界的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各县区需要市政府援助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5)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应急监测组、应急救援组、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援车等赶赴事发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7)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请求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支援。
  4.2.2  各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各县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安全法规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4  应急处置
  4.4.1  处置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参照《辽河及其支流水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水域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处置,参照《辽宁省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放射性污染事件处置,参照《辽宁省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参照《辽宁省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现场应急监测,按照《阜新市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实施。
  4.4.2  现场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地降低污染危害。
  (3)迅速高效,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现场人员应报请领导决定,在不能与领导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领导。
  (4)立足长远,应急处置工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制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以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需进行信息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根据突发应急环境事件的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5.2  人员保障
  市环保局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各县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要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市环保局负责对大中型企业的环境安全生产、消防、防化等队伍进行组织培训,形成由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5.3  装备保障
  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环境监测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环境应急工作能力建设。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辆、监测车辆和放射性应急监测车辆等装备。
  (1)应急监测的仪器。针对本市已有和通常使用汽车运输的危险物质,配备现场监测的轻便仪器。
  (2)个人的防护设备。至少配备8套全封闭的防化服和压缩空气呼吸器及其它防护装备。保证应急监测人员在有毒害物质的环境中工作的安全。
  (3)通讯工具。为保证与应急监测人员联络畅通,应急监测指挥组和队员应配备在本市通用的手机,并为应急监测车辆安装GPS导航仪。
  5.4  科技手段保障。
  (1)电子系统。编制阜新市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的电子系统。包括阜新市的电子地图;危险源信息库;常见危险物质理化性质、污染特征、监测方法库;地理、气候信息库;危险物质在空气、水、土壤介质中扩散的模式库等。
  (2)联网查询。建立与省内各市应急监测机构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与应急监测有关的最新信息。
  5.5  资料保障
  (1)全市危险源的调查资料。凡本市生产、使用、运输、销售、保管、产生、排放列入危险品目录物质的单位、部门、团体、家庭、个人的资料,其内容应包括所处的位置、危险品的名称、危险品的数量。如有变化及时报告。
  (2)最新的气象、水文资料。每天收集录入的天气预报信息,必须包括当天的风向、风速、气温、气压和降水情况。及时准确掌握对本地主要河流、地面泾流的变化情况。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提出有关建议。
  6.2  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公众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鼓励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受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事件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的联合演习。
  7.2  预案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市环保局应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7.3  奖励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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