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简本)

日期: 2019-07-12 浏览量:416 文字大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持续重污染天气,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保障体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4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辽环函〔2014436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阜政发〔2015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监管,强化节能减排措施,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阜新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重点限产、停产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市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对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综合执法支队、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和各县区政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会议组织,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等对大气重污染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2.2
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当预测连续2天及以上发生重度污染(200AQI≤300)时;
        
黄色预警: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重度污染(200AQI≤300)时;
       
橙色预警: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300AQI500)时;
       
红色预警:当预测1天及以上,AQI达到500及以上发生极严重污染时。
3.2
监测预报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建立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充分共享信息资源,组织指导各县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并开展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其后两天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工作。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蓝、黄、橙、红色预警的,及时将预警信息上报省环保厅和气象局。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专家委员会。当预计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相关监测数据进行会商、预测,在确定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将预警信息在30分钟以内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3.3
预警发布
       
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
       
预警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备案,并每天将应急预案启动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范围、污染等级、有关原因分析、污染趋势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接到省级预警后,按照要求做好我市预警发布、向社会公布等工作。当污染程度未达到省级预警等级时,按照接到的省级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当污染程度超过省级预警等级时,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臭氧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相应等级预警。预警解除后1小时内,应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公告,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市政府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红色预警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派出现场工作组对各县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倡导市民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市委宣传部负责)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负责)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市住建委负责)
   
2)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市公用事业局负责)
   
3)大气类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各县区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4.3.2  III
级响应措施

4.3.3 Ⅱ级响应措施
   
4.3.4
Ⅰ级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的县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培训及预案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同时,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每年对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5月末前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10月末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44号)同时废止。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