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地震应急预案(简本)

日期: 2019-07-11 浏览量:420 文字大小:

 

阜新市地震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1.4
现状评估
   
阜新市位于辽西辽蒙交界地区,是我国地震危险值得注意地区之一。全市100%国土位于地震危险值得注意地区内,历史上曾发生过5级地震。全市有2个县5个区2个园区(市经济开发区和高新区),地震动加速度0.05g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明显增加。阜新地质构造复杂,存在发生5—6级中强地震的危险。
1.5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境内及邻市、省(区)发生(对我市产生重大影响)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长:市长
    
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秘书长、阜新军分区司令员、65667部队部队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经信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阜新武警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阜新军分区、阜新武警支队、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交通局、阜新车务段、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文广新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食药监局、市红十字会、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发电公司、阜新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阜新分公司、中国移动阜新分公司、中国联通阜新分公司、中国电信阜新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2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视灾情、震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应急响应级别,以及终止本预案和应急响应。
  
4)部署和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5)协调阜新驻军、阜新军分区和阜新消防支队、阜新武警支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跨省、跨地区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7)视灾情向省政府提出救援请求。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直接向国家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
  
8)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的决策。
2.3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地震局及有关部门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主任: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秘书长
    
常务副主任:市地震局局长
     
副主任: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市经信委副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市财政局副局长、市住建委副主任、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市交通局副局长、市服务业委副主任、市卫生局副局长、市粮食局副局长、市人防办副主任、阜新供电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移动阜新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联通阜新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电信阜新分公司副总经理(各部门副职人选由各部门主要领导指定,并上报市地震局)。
成员: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2.4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集震情、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上报总指挥长和副总指挥长,并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以及终止本预案和应急响应的建议。
   
3)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
    
4)协调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与省、国家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有关工作。
   
5)督促、落实市抗灾救灾总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指示和措施。
   
6)协调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7)协调有关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8)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现场的具体工作。
   
9)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
   
10)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并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11)承担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阜新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经信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武警支队副支队长、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各部门副职人选由各部门主要领导指定,并上报市地震局)。
    
成员: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灾区所在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人。
2.6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组织和部署各应急救援工作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汇报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4)接待新闻单位来访,组织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工作。
2.7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由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任:市地震局副局长
    
副主任:灾区所在县区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
    
  员: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有关成员,灾区所在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灾区所在县区主管地震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2.8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掌握震情监视情况和分析会商情况;
   
2)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
   
3)传达和贯彻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及部署,协调有关县区政府、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4)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5)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
   
6)负责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字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9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可作适当调整):
1)抢险救灾组
   
组长单位:阜新军分区
   
组员单位: 驻阜部队、市消防支队、阜新武警支队、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地震局、市安监局、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组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民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等。
   
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提供相应的资金和物资保障;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的市场供应,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组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阜新军分区、阜新武警支队、市红十字会等。
    
负责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抢救、医治、和转移伤病员;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疫情的爆发和流行,做好灾区伤员、群众、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组员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阜新铁路车务段、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政府国资委、市文广新局、阜新供电公司等。
   
负责抢修和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做好储备物资和医疗物资的调度,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市住建委、市民政局负责搞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确保妥善安置灾民。组织专业抢修队伍抢修灾区受损房屋及基础设施,搞好危险房屋鉴定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尽快组织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组织车辆优先保证灾民的疏散和抢险救援人员、伤员及救灾物资的运输。
   
阜新车务段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铁路、铁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灾民的疏散和抢险救援人员、伤员及救灾物资的运输。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确定地震应急水源井,保证群众的饮水需要。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尽快恢复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的功能。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调查我市境内各水库现状,对病险水库要提出处置措施,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要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的水利设施。
   
阜新供电公司负责保证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部下派地震现场指挥部及地震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应急供电,并组织专业抢修队伍尽快恢复震区供电。
   
市经信委、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中国移动阜新分公司通讯队、中国联通阜新分公司通讯队、中国电信阜新分公司通讯队、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讯队、市经信委无线电监测站,保证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部下派地震现场指挥部及地震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通讯联系;组织专业队伍,抢修震区通讯设备和线路,架设有线、无线通讯设备,保证抗震救灾指挥通讯畅通,并恢复灾区通讯设施。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安监局、市地震局
   
组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等。
   
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做好灾区防火、及时扑救火灾;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及时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减轻或消除由环境污染导致的危害;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水库溃坝、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要及时疏散群众;加强对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的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放射性源等关键设施安全。
6)社会治安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组员单位: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司法局、市金融发展局、市人民银行、阜新武警支队、市国安局、市保密局。
   
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存发放点、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组员单位:市外经贸局、市台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
   
负责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根据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检验检疫工作;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8)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
   
组长单位:市外经贸局
   
组员单位:市地震局
   
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地震局
   
组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统计局等参加。
   
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协助省地震局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组织队伍,调查地震破坏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组员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外经贸局、市台办、市文广新局、新华社驻阜新记者站、市民政局、市地震局等。
   
负责按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有关信息;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市地震局主要负责对宣传报道稿件中震情、灾情部分审查把关;市外经贸局主要负责对宣传报道稿件中涉外事件部分审查把关。
3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与调整
3.1
响应分级
     
市辖区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Ⅲ级:
   
Ⅰ级响应对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民生产总值5%以上(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震事件;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亿人民币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地震级别在 6.5级以上,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响应对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是指造成数人、数十人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地震级别在 5—6.5级以下,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响应对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是指有人员受伤,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地震级别在4.5—5级以下。
     
县区、乡镇地震应急响应分级由本级政府自行确定。
3.2
响应级别调整
    
1)当地震灾害使灾区政府的人力、财力不能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的城镇、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灾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全市组织与协调救灾时,可根据灾区政府的请求,提高响应级别,上调1个级别应急响应。
    
2)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灾区的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低响应级别,下调1个级别应急响应。
     
市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市政府决定、宣布。
4
地震应急Ⅰ 级响应
     4.1
启动条件
    
本市辖区内发生地震在6.5以上级别,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严重,基础设施受灾情况非常严重。
    
本市辖区内发生地震在7.0以上级别,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毁坏、人员伤亡非常严重,基础设施功能基本瘫痪。
    
震后20分钟内,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灾情。并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响应的建议。
4.2
运行程序
4.3
指挥体系
    
实施市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受灾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当省政府启动省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国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时,体系中增加国家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并听从上级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指挥。
4.4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决策部署
    
1)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市消防支队救援队)、市地震应急救援队(阜新军分区救援队)、市武警支队救援队、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危化品救护队、医疗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协调驻阜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建议省政府启动省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当灾害为特别重大时,向省、国务院建议启动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2)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3)在灾区建立物资接收转运站,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组织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损毁的,要组织力量快速开展抢险救援,避免事态扩大。
    
6)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7)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各级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视需求组织企业生产灾区急需的紧缺物资和装备。
    
8)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9)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必要时,向省政府、国务院提出跨省(区、市)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0)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4.5
应急处置
4.6
现场协调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1)全面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
    
2)指导受灾县区政府抗震救灾工作;协调灾区抗震救灾跨县区的重大事务。
    
3)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抗震救灾的实际需求,协调落实现场应急资源调配方案;协调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非灾区政府、社会等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协助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设置抗震救灾物资接收转运站,安排支援灾区的抗震救灾物资;协调安排灾区伤员后送工作。
    
4)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后勤保障和交通运输工作。
    
5)组织指挥灾区重大次生灾害处置。
    
6)应急信息传递共享。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共享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上报信息时要抄报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对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请求应予以满足;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
    
7)指挥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开展灾区救援工作。各类救援队按照部署到达指定地区后,向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任务,派联络员与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任务完成后,经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批准,方可转移或撤离。
4.7
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1)抢险救援阶段
     
地震发生后的第一周,抗震救灾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抢险救援。此阶段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救,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必需的抢修保通和运输行动。大规模抢救生命行动至第7 天结束。其后,继续做好医疗救护和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同时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灾民安置方面。
2)灾民安置阶段
     
地震发生后,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紧急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初步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问题,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大规模灾民安置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二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救治伤病员,安排群众基本生活,全面开展卫生防疫和重大次生灾害处置工作,以及遇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灾民过渡性安置工作。
3)应急恢复阶段
     
地震发生后,在开展抢救生命、抢修保通、医疗救护、过渡性安置、重大次生灾害处置工作的同时,紧急恢复通信、电力、交通、供排水、供气系统,保障抢救生命和灾民基本安置工作的展开。全面开展应急恢复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三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恢复,抓好农业和工业生产恢复,做好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工作,逐步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4)应急期结束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交通、电力、通讯和供水等设施基本抢修完毕、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宣布灾区应急期结束。
4.8
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1.
市和震区所在县区、乡镇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后处置工作。
    2.
市和震区所在县区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事后应当及时归还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等设备;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
市和震区所在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造成的污染进行清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
市和震区所在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
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2)社会救助
     1.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2.
市和震区所在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3.
市、震区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4.
市和震区所在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群众组织应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震援助活动。
     5.
市民政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负责接受和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
     6.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的紧急救助;安排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5
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5.1
启动条件
     
当我市辖区内发生地震在5—6.5级时,灾区的灾情报告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灾程度破坏。
震后20分钟内,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震情和了解初步灾情,并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5.2
指挥体系
     
实施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震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省政府启动省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时,体系中增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听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
5.3
运行程序
5.4
应急部署
5.5
现场工作组组成
    
地震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成员为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5.6
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了解灾区的需求,指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根据灾情,协调成员单位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现场工作进展情况。
    
4)负责中央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驻军领导对灾区救灾工作的检查、灾民的慰问等有关现场工作的安排;协调与灾区政府和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联系工作。
    
5)负责协调省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负责市外救援队伍、科考队伍、志愿者队伍、救灾物资运送等需要与受灾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工作。
6
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6.1
启动条件
     
当市内发生4.5—5级地震时,灾区的灾情报告震区震感强烈,有部分建筑物破坏,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6.2
指挥体系
     
实施地震应急Ⅲ级响应时,应对主体为县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震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省政府启动省地震应急Ⅲ级响应时,体系中增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组成。
6.3
市指挥机构职责
     
Ⅲ级应急响应由震区所在县区政府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了解和掌握灾区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震情和灾情情况,负责做好抗震防灾协调指导工作。
依据震情和灾情,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协调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市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6.4
应急部署
    
1)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和初步灾情。根据震情和灾情,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防灾工作。
   
2)根据震情和灾情需求,派遣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省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现场地震监测、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3)做好地震趋势判定、依据地震类型做好有关工作。
   
4)做好地震知识宣传,防止地震谣传和误传,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生活和生产秩序。
6.5
现场工作组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可视灾情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工作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成员: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主要任务是:
   
1)了解灾区的需求,帮助灾区开展工作;
   
2)对救援(应急)队伍的行动进行协调;
   
3)组织灾区开展灾情调查、建筑物危险性排查和鉴定工作;
   
4)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现场工作进展情况;
   
5)搞好地震科学考察工作。
7
应急准备 
7.1
预防和预警机制
     
地震预报和预防机制是指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趋势作出预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7.2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各地震监测台站以及社会地震监测台站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并搜集省内及周边地区地震监测信息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7.3
预防行动
     
地震预防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情况,按照短期预报、临震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工作部署防震准备、临震应急反应的预防行动。
1)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与防震减灾工作部署
    
省地震局组织召开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根据省政府划定下发的地震重点危险区意见和工作部署,市政府部署全市的防震减灾工作。
2)短期地震预报与防震减灾准备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意见,市政府通报预测区所在县区政府及时做好防震减灾准备。
3)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在省政府发布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上报市政府、省地震局。根据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宣布的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由市政府通告预报区县区政府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
地震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
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
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
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
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7.4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市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系统、市地震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组成,并通过政务网保持与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密切联系。
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工作;及时收集与地震事件相关的各类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形成预测意见。
7.5
地震预警发布
     
1)全市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2)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
     
3)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地震局审核,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4)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5)预警解除由省政府发布。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或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确认地震灾区已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再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和次生灾害的情况下,向市政府提出预警解除报告。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预警解除报告,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宣布预警解除。
8
应急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经信委、市人防办负责组织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运营企业,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讯队、市经信委无线电监测站,对抗震救灾提供通讯与信息的保障(市人防办保证灾区现场指挥部与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实时联络)。中国移动阜新分公司、中国联通阜新分公司、中国电信阜新分公司、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讯队、市经信委无线电监测站、市民防办,分别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与信息保障预案。
        
2)通信企业和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破坏的通讯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8.2
应急队伍保障
1)应急队伍资源
        
人员抢救队伍: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市消防支队紧急救援队)、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阜新军分区预备役应急救援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驻阜新人民解放军和市武警支队、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等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市消防支队,阜矿集团救护队、石油化工、辐射防护等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部队和地方医疗救护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县(区)地震部门和主管地震工作部门的现场应急工作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地震部门、房产部门、建设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2)应急队伍组织方案
8.3
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局、阜新车务段要加强公路、铁路运输管理,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建立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工具和特种车辆数量、分布、功能,确保应急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物资、器材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市交通局、阜新车务段分别制定地震应急交通运输保障预案。
      
2)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8.4
电力保障
      
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协调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抗震救灾指挥应急用电和灾区电力供应。阜新供电公司制定地震应急电力保障预案。
8.5
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及分布、救治能力和特长。市卫生局制定地震应急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保障预案。
     
2)市食药监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的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地震应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保障预案。
     
3)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8.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阜新武警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市公安局、阜新武警支队分别制定地震应急治安保障预案。
8.7
物资保障
      
1)市经信委负责协调组织生产要素和工业品应急生产以及紧急调运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物资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制定地震应急物资保障预案。
      
2)市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储备,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分别制定地震应急救援物资接受与安排,救灾物资准备和储备保障预案。
      
3)市服务业委做好灾民生活必需品储备的应急征购网络建设,同时,制定地震应急食品和日用品保障预案。
      
4)市粮食局做好灾民救济粮油的储备,同时,根据全市粮油供应应急预案制定地震应急粮油供应保障预案。
8.8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并分别制定地震应急经费保障预案。
8.9
社会动员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与互救。灾区所在县区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市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
8.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为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各级规划、住建部门要搞好地震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各县区、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区域人口分布和规划,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场所实行建设与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规模较大的永久性避难场所,确保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建设、民政部门要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保障预案。
      
2)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的县区政府应把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场所设置为紧急避难场所,以保障临时安置灾民的需求。
      
3)发生特别重大、特大、较大的地震后,需要人员疏散、安置时,实行属地化管理。
      
4)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区域人口分布和场地情况制定地震应急人员疏散安置保障预案。
8.11
后勤保障
      
1)发生破坏性地震时,需要跨地区调集救援队伍或长时间进行救援时,各救援队伍的后勤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
      
2)市政府办公室应制定市政府机关地震应急后勤保障预案(包括车辆、住宿保障等)。
      
3)各县区政府应制定本区域地震应急后勤保障预案(包括车辆、住宿保障等)。
8.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完善市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有效实现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及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传输。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控制平台等。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区划、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等方面研究。加强地震应急指挥决策技术的基础研究,提高重点目标的紧急处置技术。
8.1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
       
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接到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余震警报时,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后,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情况,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已损毁高大构筑物是否有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8.14
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震区所在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具体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所采取的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9
附则
9.1
预案编修与管理
      
1)预案的制定
      
2)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9.2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普及社会民众地震应急知识,提高自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1.
各专业救援队伍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救援人员的技能培训。
        2.
有关部门、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开展社会民众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3)演习
      1.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2.
各专业救援队伍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必要时举行跨部门多种救援力量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1)监督检查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阜新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2)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