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对城市居民文明养犬的建议〉(第83号)答复

日期: 2019-06-05 浏览量:939 来源:阜新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阜新市公安局 文字大小:

李季虹代表:

  您在2019年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第83号建议《关于对城市居民文明养犬的建议》已收悉,我局认真进行了研究和办理,现将主办意见回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2014年5月30日新修订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六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

  (九)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十)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十一)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第三十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市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008年养犬收费管理前,公安机关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每年在全市开展养犬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市对养犬管理已经形成了一个初步的、系统的、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整治效果是比较明显的。2008年取消养犬管理收费后,养犬管理力度有所削弱,近年来,城市狗患日益突出,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犬只随地便溺,破坏环境卫生,小区内的绿地、道路上,犬粪随处可见,停放的车辆轮胎上,几乎都有犬的尿迹;大多数养犬人对犬只不栓犬链,惊吓行人小孩;盲目饲喂流浪犬;私自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在小区、住宅、楼道吠叫扰民;恶犬伤人事件不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人大政协每年都有治理狗患相关提案和建议,但相关部门苦于无法可依,处罚力度不够,狗患整治效果不是很明显,只能采取“灭火式”的管理办法,哪里有涉犬警情和矛盾,就把警力派到哪里,狗患难以得到有效根治。

  近年来的不完全统计显示,目前我市城区养犬基数约13000余只,公安机关年调解纠纷近千起。另据市畜牧兽医局提供统计数据,我市每年犬只注射狂犬疫苗7500余只。对城区居民养犬问题,历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14年11月30日,我市专门成立了由市公安、财政、综合执法、工商、畜牧兽医局组成的阜新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阜政办发[2014]84号)。2015年1月1日,《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颁布后,又恢复实行收费办证管理养犬,市公安局多方筹措资金建立市犬只收容所,起草了《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2017年11月,市公安局新一届党委班子成立后,组织专门力量对我市及周边城市养犬工作进行深入调研,积极推进我市养犬管理工作。2018年,市公安局结合《阜新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专门针对我市城区居民养犬问题,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养犬整治工作。期间不仅完善了犬只收容所保障用房以及部分捕犬工具等基础设施,同时充分借助我市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媒介,广泛开展“规范养犬行为,依法文明养犬”宣传,严格犬只伤人案件执法工作,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例,我市广大养犬市民遵章守法自律意识和公德意识显著增强。但客观看,相对于人大立法支持,由于现行政府通告法律效力有限,我市城区居民养犬管理推行办证收费管理工作成效并不明显。

  三、规范我市居民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从城市管理角度讲,规范我市居民养犬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依法管理、分工负责、综合治理是基础。在此市公安局建议(相关建议请示工作正在向市政府逐级呈请审批中):

  1.推行免费办证工作。《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费用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等费用。根据这一规定,2015年市公安局制作了20000个犬证、犬牌和11类执法文书,按每只犬年收取500元管理费开展登记办证工作,截止目前,办理犬证登记管理工作进展不顺利,全市只办理249个犬证。鉴于我市社会经济情况,建议在我市推行免费办理养犬登记证工作,即城区内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饲养小型宠物犬凭市畜牧兽医局免疫注射证明,到公安机关免费办理养犬登记证,凭证饲养。

  2.公布养犬管理通告。目前,2015年发布的《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已于2017年失效,开始是向市人大法工委请示准备推进在我市立法工作,后来市委领导指示,立法还是往后放一放。经多次与司法局市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科研究商讨,制定《养犬管理通告》,与农业农村局协商犬中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事宜,准备继续推免费办证工作,在立法过渡期,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由市政府公布我市养犬管理通告,明确养犬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禁止遛犬时间、禁止遛犬公共场所、禁养犬目录、犬只免疫注射点、犬只无公害处理点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请示已经给市政府打报告,正在递转审批当中,待《通告》和请示批复以后,我们将结合推进免费办理养犬登记证,开展一次大规模的集中整治和宣传行动,大张旗鼓地在我市开展养犬治理活动。

  3.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养犬管理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2014年11月30日成立的阜新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阜政办[2014]84号),因政府机构改革,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变化,建议市政府重新明确各成员单位和部门职责,待《养犬管理通告》发布后,各部门形成合力,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

  4.犬只收容所占地问题。2014年底,市公安局在阜新市细河区河东村原市刑侦支队防盗门厂原址修建了市犬只收容所,占地9300平米,用于收容走失犬、流浪犬和依法收容禁养犬只。近年来,河东村反映该犬舍用地属该村集体所有,多次要求土地维权,经协商达到初步协议,由市公安局签订租用土地合同,每年交纳租金使用。

  5.养犬经费保障问题。2014年底,市公安局已经开始启用市犬只收容所,目前,租用细河区河东村土地需每年租金,犬只收容所需要前期启动经费,每年日常维护经费,需请示市政府帮助解决。

  四、下步工作打算

  在新一届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以在全市推行养犬免费登记办证管理为契机,加大对全市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力度,持续接力开展重点整治。

  一是整治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的各类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是对走失犬、流浪犬、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进行收容,对违规养犬依法强制收容。

  三是加强对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的办证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准养犬携犬出户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不携带《养犬登记证》;不按规定时限遛犬;犬只在户外随地排泄粪便不即时清除;养犬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遗弃、虐待犬只;犬只伤人等违法行为;

  四是整治犬只非法交易场所和交易活动;

  市公安局在请市人大和政协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全市各级治安部门,依法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实事求是,常抓不懈,把养犬管理做为亲民惠民的民心工程来抓,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建立起一个规范的、系统的、完善的、长期的、有效的养犬管理机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扩大舆论宣传效果。组织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利用宣传栏、板报、有线广播等宣传工具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走街入户深入养犬居民家中逐户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养犬居民熟知养犬管理规定,提高依法养犬意识,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在全市营造“依法文明养犬,共创和谐城市”的良好氛围。


 


                         阜新市公安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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