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5-25 浏览量:268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8〕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事关群众饮水安全、社会稳定的民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从现在到2020年,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全面解决当前影响饮水安全的环境隐患问题,不仅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更是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的一项务实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也明确指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打好包括水源地保护在内七场标志性的重大战役。
经国务院同意,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于2018年3月9日联合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环环监发〔2018〕25号),重点部署实施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标志设立和违法行为整治三大任务,并对全国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现场专项督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全市各级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组织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按照分级别、属地化管理原则,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全市各级、各类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开展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并实施日常管理、水质监测、评估和信息公开。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县级及以下集中式、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管理、水质监测、评估和信息公开。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和全面压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建立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和工作实绩考核,明确具体工作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间表、路线图,加强组织领导、投入保障和宣传教育,实施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举措,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全面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
二、严守法律红线,坚持标准规范,落实具体要求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阜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55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水源保护工作技术要求,结合《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阜政办函〔2017〕50号),依法依规开展水源地“划、立、治”等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科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确保饮用水使用安全
市水利局负责会同各县区政府,组织开展全市各级饮用水水源地情况普查工作,依法核实在用、备用和规划用饮用水水源地名单并予以公示,建立水源地基础信息数据库,编制并实施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确定要兼顾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区域规划发展和供水安全需要,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依法申领生活用水取水许可证,严禁无证使用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各级政府、部门出具文件明确退役或转变功能的饮用水水源地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且不能整改达到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在用饮用水水源地,应当由负责审批的水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审批权的上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对取水手续予以核销,并立即停止其作为饮用水水源使用。
(二)规范划定水源保护区,实现水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负责,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要求,对经确定准予合法使用且尚未划定保护区的各级在用、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源地水质、水量及环境状况调查,分析水源地存在的水质、水量及环境状况方面存在的问题,筛选合理的划分方法并现场定界,初步确定边界主要点位经纬坐标,编制划分和定界技术报告和方案,明确具体范围、标识设置要求和涉及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设施清理整治计划,经公开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核论证,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批准后,按水源地级别分别由市、县区政府予以公示。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各县区政府组织确定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结合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供水变化、区域规划发展等具体情况,按2007年版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的范围与现行技术规范规定不一致,确需对饮用水水源地及已划定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的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及各县区政府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三)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全面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水源保护力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13),全面开展水源地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严格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和设施。
1.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辽宁省闹德海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对已划定的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开展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取水口标识牌等标志和隔离、监控、应急防护工程设施建设。市交通局、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分公司负责协调开展穿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路面径流水收集系统和沉淀池等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负责对已划定保护区的县级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开展标志设立、隔离防护、应急设施建设工作。各标志设立、隔离防护、应急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要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切实发挥水源保护作用。
2.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辽宁省闹德海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配合,依法落实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开展辖区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和设施的全面清查整治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不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现有建设项目和设施要限期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二级保护区内无入河排污口,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要限期拆除或关闭;对于保护区内拟保留的畜禽养殖等项目应开展技术论证和污染治理措施核查,确保无污染物排放。准保护区内无新建和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同时,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实现污水、垃圾保护区外排放和无害化处置,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
3.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林业局、辽宁省闹德海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工作,开展相关河床、河岸、水库周边的综合整治和取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优化水利工程调度。加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建设,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四)加强饮用水源日常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1.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全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会同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细化具体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制度,按照相关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加强涉及水源地固定污染源、流动污染源和农业面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督促风险源单位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要求,定期开展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取水和供水水质监测评估、信息报告、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各级水源各项管理、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建立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监管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方案,一级保护区要每日巡查,二级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准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违法排污行为以及损毁、涂改或擅自移动水源保护区标识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开展县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监测评估及水源、水厂、水龙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消除影响水源安全的风险隐患。
文件明确规定已退役、转变功能的饮用水水源实际停止作为饮用水水源使用前、尚未完成水源用途确定或保护区划定等规范化建设的在用饮用水水源,由所在地县区政府会同取水单位共同负责日常保护工作。
2.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结合《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完善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监测、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完善水源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制定辖区水源地风险源名录、风险防控方案和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一源一案”应急预案,完善预警监控、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等制度措施,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技术储备,督促水源地风险源企业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确保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
(一)市水利局和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审批权限,于2018年6月15日前完成对全市域内在用、备用和规划用饮用水水源地情况的核查确定工作,依法办理、变更相应取水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环保局。
(二)需新划定或调整现有保护区的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辖区政府于2018年6月底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现有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整改完善和保护工程规范化建设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
(三)市级集中式饮用水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设施的全面排查、清理工作和拟保留的畜禽养殖等项目的技术论证、污染治理措施核查工作由各辖区政府负责,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
(四)各县区政府于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9年6月底前完成保护区勘界、立标工程等规范化建设和违法违规项目清理工作。
(五)市环保局负责对本通知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督办和通报,各县区政府、各市直有关部门于2018年6月15日前按照各自分工,全面排查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按照“现有问题逐一限期销号”原则,制定并上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计划安排、责任部门、责任人,从7月份开始,每月15日前上报工作进展和相关佐证材料。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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