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阜新市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6-04-21 浏览量:234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6〕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阜新市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阜新市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

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委第七巡视组的反馈意见,为促进我市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闲置用地和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清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调查清理防止企业浪费土地的函》(国土资厅函〔2015〕66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目标,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市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进行清理,提高我市土地综合利用效益,实现全市土地集约、产业集中、发展集聚。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2.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原则。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清理处置工作。市级发展改革、税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各县区做好清理工作。

3.分类处置原则。清理工作要做到以用为先、分类处置,综合考虑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有关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收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拟定处置方案,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二、清理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闲置土地和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清理,全面摸清全市闲置土地及低效工业用地的现状,深入分析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潜力,为制定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同时,深化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创新,开辟低效地利用途径,优化增加土地的储备与供给。

三、清理工作范围

(一)国家最新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低效工业用地;

(三)2004年11月1日(含)《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发布实施以后供应的工业用地中,已建成投产但容积率、建筑密度低于合同约定的低效工业用地;

(四)2004年11月1日(含)《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发布实施以后供应的工业用地中,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但未构成闲置的低效工业用地;

(五)2004年11月1日(含)《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发布实施以后供应的工业用地中,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开发建设,但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未投产及投产后停产至今一年以上的低效工业用地;

(六)2004年11月1日前供应或历史遗留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或停产至今一年以上的低效工业用地;

(七)对批后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八)已动工开发但开发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清理工作步骤

(一) 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1日—15日)。

为加强对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阜新市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二)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认定阶段(2016年4月16—30日)。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历年供地进行排查,对疑似构成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单位进行核查,摸清底数,分类登记,并分别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和《闲置土地认定书》。

(三)整改处理阶段(2016年5月1日—10月31日)。

各县区政府对认定的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的用地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类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市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市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的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各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后进行整改;对各县范围内的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情况进行督导。

(四)工作总结阶段(2016年年末)。

各县区政府要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及时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2016年12月1日前上报市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

五、清理工作分工

市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同配合,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负责有关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处置落实工作。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具有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建设前期所需要件。

(二)规划、住建部门负责闲置土地项目土地规划条件的认定,土建投资强度的审核,以及土地开发总面积和已动工开发面积的核定。

(三)经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过剩产能、淘汰落后工艺的认定。

(四)税务部门负责项目单位土地使用税的审核。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合同履约的审核及汇总各部门审核结果。

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用地投资强度的认定。

六、有关工作意见

(一)各县区政府要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相关规定,对涉嫌构成土地闲置的项目单位进行相关核查。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与用地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分类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因用地权利人原因造成闲置,未动工开发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并令其限时开工建设;未动工开发满2年及以上的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经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各县区政府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如逾期仍未整改的,不能享受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对依法收回的土地,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其他临时项目;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可作为储备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附件:阜新市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阜新市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专项

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马如军    副市长

副组长:惠立忠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宗林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李秀林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玉柏    市经信委副主任

     杨国荣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井 波     市住建委副主任

                   刘晓忠    市规划局副局长

                   马立中    市地税局副局长

                      卢亚军    阜蒙县副县长

        杨敬忠    彰武县常务副县长

        王 蕾     海州区副区长

        王 迪     细河区副区长

        孙 鸥     太平区常务副区长

        张铁臣    新邱区常务副区长

        赵宝权    清河门区副区长

        吉剑锋    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戈 宾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国荣同志兼任。(联系电话:2195133;传真:2171166;电子邮箱:fxtdly@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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