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01-07 浏览量:72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发〔20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精神,全面实施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的活力,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化转移,经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十三五”期间,在高端装备制造及配套、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支持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重点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政府财政资金无偿资助、贴息资助的应用研究类项目,在立项前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市科技局牵头,辽宁工大、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二、健全鼓励企业创新投入制度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将企业研发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作为核定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情况和申请省级科技类计划项目的重要条件。开展“创新券”工作,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三、支持企业开拓创新产品市场
推广示范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围绕我市产业需求,加强科技成果有机整合与系统集成,示范推广一批见效快、带动力强,对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民生改善有重要作用的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鼓励实施政府采购首购政策,通过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我市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按有关规定支持经认定的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企业。(市经信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四、引导企业参与科技交流合作
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外大学、研发机构和高技术企业开展交流合作,通过并购、引进技术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按有关规定支持成功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的企业。(市经信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五、激励国有企业加强科技创新
加大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特别是科技成果应用的考核权重,实施以创新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为核心的任期内创新转型专项评价;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开展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改革试点,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放宽国有资产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权限,授予一定额度内的研发费用支出自主权。引入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对在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六、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
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七、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或入股方式在省内实施转化的,所在单位可以将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及为职务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由研发团队自行在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配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省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参照省政策执行。(市地税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配合)
支持国有控股的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配合)
对我省范围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应该采取有别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的管理方式,允许科研团队按合同规定自行支配使用。有关部门在对此类项目进行审核检查时,应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区别对待。(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八、改革人才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按照省政策规定,提高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和产业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其获得的省内企业横向课题经费,本单位或省内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纵向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依据。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配合)
九、完善创新创业人员双向流动机制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深入开展“科技特派”行动,探索在各县区开展“科技挂职”、“科技干部”等试点。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配合)
十、探索科研干部分类管理试点
科技成果转化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其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其他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审批制度。(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配合)
十一、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各类人才计划作用,支持“两院”院士、“973”和“863”首席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辽宁省“双千计划”人选、“辽宁省十百千工程”人才、科技创新杰出和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转化科技成果或创新创业。对我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开展国有企事业单位选聘、聘用国际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试点。积极探索支持域外人才的柔性引进政策。(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十二、强化对驻阜高校、科研院所的服务
采取 “管家式”服务方式,及时掌握驻阜高校、科研院所、转制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事一议,简化程序,及时解决。(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十三、建立科技成果报告制度
建立和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市、县区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让的,可强制许可实施转让。(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十四、促进科技中介、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发展壮大
依托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发挥科技类行业协会作用,培育一批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鼓励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打造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对服务质量优良、服务效果显著的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后补助方式给予一定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服务业委、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十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整合省、市科技资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引导、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对我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各个阶段的扶持。(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十六、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全面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要求,清理和取消束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力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等分别负责)
本意见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和技术转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化转移,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按照“抓成果,促转化,提质量,增效益”的总体方向,坚持立足于科技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这个核心,抓好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两项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服务环境,形成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和政府间五方的良性协同互动局面,为我市转型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推进150项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在市、县区全覆盖;全市技术交易额达到7亿元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1.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作为申请市级以上科技类计划的重要条件。开展“创新券”工作,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科技型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2.5%。(市科技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支持一批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龙头企业建立省级创新平台。推进德尔、驰宇、金凯、格美特、晟宇等领军型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一批实体型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实现技术需求与科技研发的无缝对接。以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为依托,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建设多种形式、满足多种需求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到2020年,建成10个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建成3家省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3.激发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制定科技创新战略发展规划,稳步提升科技投入,放宽国有资产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权限,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4. 鼓励企业参与科技合作交流。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外大学、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合作交流,通过并购、引进技术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我市技术和产品细耕国内市场,开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示范推广一批短中期尽快见效、能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民生改善的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提升企业科技成果吸纳和应用能力。对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根据对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效益提升的作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市经信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5.支持企业开拓新产品市场。鼓励实施政府采购首购政策,通过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我市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的研制及示范推广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经认定的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市经信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二)引导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化
1.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按省政策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提高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和产业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对在本地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配合)
2.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按省政策规定,高校院所的研发团队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由研发团队自行在本地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所得不得低于转让收益的70%。(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配合)
高校院所在本地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参照省政策执行。(市地税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配合)
科技成果转化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其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其他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审批制度。(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外经贸局等配合)
对横向课题经费采取有别于纵向课题的管理方式,允许高校、院所科研团队自行支配横向课题经费。(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3.提升高校、院所的科技创新实力。推广院士专家工作站、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校地)共建研究院、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等成功模式,鼓励校企联合开展一批国家、省级和市级科研项目,并将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加强创新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依托产业需求,高标准、高水平地引进海内外人才、智力和研发团队,提高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总量。到2020年,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0人、科技创业领军人才50人、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100人。(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强化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需要,重点建设服务十大产业集群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到2020年,依托高校建成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平台2个,省级及以上协同创新中心3个。(辽宁工大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配合)
4.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围绕创办科技型企业、提高营业收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目标,推动辽宁工大积极开展大学科技园建设。到2020年,辽宁工大科技园服务孵化功能更加完备,孵化科技型企业50家以上,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辽宁工大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配合)
(三)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能力
1.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加强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发挥科技类行业协会作用,培育一批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鼓励支持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培育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力争到2020年培育5家科技服务骨干企业和机构。(市科技局牵头,市服务业委、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2.夯实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条件。充分利用辽宁技术交易市场和辽宁网上技术市场,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大力培育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交易,促进技术与资本的深度融合。(市科技局牵头,市服务业委等配合)
以依托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和中科院沈阳国家技术转移中心阜新中心为依托,以产业需求为基础,加快建立面向全市科技型企业的技术需求数据库、技术供给数据库、技术专家数据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重大载体建设,支持十大产业集群与高校院所合作组建技术转移中心等服务载体建设。依托高校院所完善和提升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到2020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中心达到3个。(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3.提高科技金融服务质量。探索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进辽宁工大设立大学科技园种子基金,加大对师生创业能力的培育力度,支持其自主创新。开展“创新券”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国家高新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试行,先行开展创新券试点工作。支持企业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科技板” 挂牌,为挂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产品,并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支持和鼓励各县区及重点产业集群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设立科技支行、科技保险和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深化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期间,推动高新开发区基本建成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市服务业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配合)
4.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搭建以专利检索分析、成果推介、信息管理、质押融资为主要功能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服务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校企专利转移转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面向氟化工、煤化工等产业集聚区的企业,深度挖掘知识产权创新源,使其在关键技术领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支撑产业发展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专利储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到2020年,全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率保持10%的水平,发明专利拥有量年均增长10%以上,力争实现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翻一番的目标。(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四)强化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能力
1.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十三五”期间,以突出我市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壮大和现代农业发展目标,在高端装备制造及配套、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筛选150个市场容量大、成长性好的重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和专利转化项目给予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2.深化“两院十校”合作。加强与以“两院十校”为重点的“国家队”高校院所的合作对接,联合开发出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准的技术和产品。重点联系一批“国家队”高校院所,推进液压与浙江大学、氟化工与上海有机所、煤化工与大连化物所、铸造与沈阳金属所等“国家队”的深度合作,打造一批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充分依托中科院沈阳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浙大液压装备技术创新中心的平台作用,推进一批高科技项目入驻。到2020年,全市推进产学研合作项目150项,其中重点推进与以“两院十校”为重点的“国家队”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20项。(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3.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以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为载体,按照众创空间要求进行转型升级,打造一批孵化服务能力优良的众创空间。以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业(孵化)基地为载体,与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联合,构建一批不同类型的众创空间。鼓励各县区、各产业园区、各大企业利用已有的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盘活存量资源建立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众创空间。到2020年,实现投入运营20家以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市科技局牵头,辽宁工大、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分管副市长领导下,成立由市科技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商定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思路,明确战略任务。协调机构下设实体化运作的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办公室,由市科技局负责指导管理,承担部门协调、企业联络、校所联系、科技金融、科技中介等工作任务。各县区均建立“企业联系办公室”,全面加强企业与高校、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的联系。(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服务业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二)加强资金保障
整合省、市科技资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和区域产业支持方向统筹使用省、市、县区各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各个阶段的扶持。(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三)强化绩效考核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任务和政策落实力度,细化落实方案,完善保障措施。市政府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县区、各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中。(市科技局牵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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