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阜新市中心支局关于强化外汇政策支持促进阜新转型振兴措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5-03-19 浏览量:286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5〕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阜新市中心支局《关于强化外汇政策支持促进阜新转型振兴的措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强化外汇政策支持促进阜新转型振兴

的措施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阜新市中心支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外贸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阜新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努力开创转型振兴新局面,结合阜新经济金融运行实际,现就强化外汇政策支持促进阜新转型振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投资管理改革,支持直接利用外资工作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

  (二)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无需委托会计师办理确权登记,资本金就可使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可以提前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的外汇资本金,经所在地外汇部门办理出资权益确认后,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100%提前结汇。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二、应对复杂严峻形势,支持外贸稳定增长

  (五)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商业银行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灵活运用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信用贷款、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加大对有订单、有效益进出口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出口。

  (六)推进个人对外贸易便利化。允许个人使用商业单据代替海关报关单办理个人贸易出口收结汇。

  (七)支持各类外贸企业发展。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为小微企业出口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降低境外投资成本,支持企业境外并购

  (八)发挥外汇“低成本资金”的融资作用。中资企业可以利用“低成本资金”开展境外并购、进口付汇,实现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利用境外资源,开拓海外市场,降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成本。

  (九)企业境外并购资金可预先支付。企业开展境外并购行为,在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前,可申请并购款预先支付。

  (十)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十一)放宽企业境外外汇放款管理。企业境外放款金额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30%调整至50%。

  四、改进跨境债权债务管理,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可自主选择投注差管理和比例自律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可不超过该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余额之和,也可不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数据的2倍。

  (十三)进一步简化跨境担保外汇管理。除“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外,其他不再逐笔登记。取消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实现中、外资企业统一待遇,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

  五、简化境外上市管理,支持企业资本市场融资

  (十四)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业务操作。取消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境外上市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允许境内公司回购、境内股东增持等汇出资金后剩余款项汇回、自由结汇及划转。

  六、简化业务操作手续,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主体

  (十五)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十六)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七、优化外汇管理措施,支持特殊涉汇主体发展

  (十七)便利返程投资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取消原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登记、融资登记和融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对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仅要求提供标准化、格式化的申请表、资金合法性承诺、身份证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同时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的强制性调回资金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十八)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无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

  (十九)进一步推进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改革。取消保险机构外汇保险业务资格每3年重新核准的要求。经办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可简化外汇保险业务审核材料。允许同一法人保险机构内部集中收付保险项下外汇资金。

  (二十)便利银行结售汇业务发展。简化市场准入和银行结售汇信息变更备案程序。适当放宽中小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条件。对各类衍生产品业务实行统一的一次性准入管理,降低外汇期权业务的准入门槛,简化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取消结售汇综合头寸与外汇贷存比挂钩的政策。下放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权限,取消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审批。

  八、改善涉外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服务力度

  (二十一)丰富外汇衍生产品。以外汇期权为重点丰富汇率避险工具,支持银行在普通欧式期权和实需交易前提下,对客户开展买入或卖出以及组合等多样化期权业务。增加货币掉期业务的本金交换形式,丰富产品功能。

  (二十二)丰富汇率避险工具。加大外汇产品创新力度,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研究外汇期权组合产品和期货业务创新,形成即期、远期、期货、期权等多种产品结合,汇率产品和利率产品结合的产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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