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3-07-03 浏览量:611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3〕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增标准和时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和阜蒙县、彰武县县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330元提高到370元;

  2.阜蒙县、彰武县所辖农村乡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270元提高到310元;

  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年2010元提高到2220元。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年4136元,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年2882元。

  (三)调增标准时间

  调增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在规定时间以后完成调标工作的,自2013年7月1日起补发调标新增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

  二、资金保障

  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原渠道解决。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计算出调增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调增资金需求计划,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

  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全面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认真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对象确定科学准确,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及时全面完成保障标准调增工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及低保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城乡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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