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3-07-06 浏览量:341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3〕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的管理,保证在土地征收、出让过程中土地资金的规范运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确保土地净收益及时入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经第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实行招、拍、挂市场化运作的土地,土地出让金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由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价格评定报告,并经市或县土地储备及价格审定委员会审定。
(三)市或县政府实施出让供地,土地供应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地价评估必须执行市或县政府依法公布的最新基准地价。
(四)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部门按合同约定移交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规定费用的,有关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应依法查验国有土地使用手续。
二、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一)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二)市或县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宗地用途及规划条件等各项指标,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宗地进行评估,出具土地评估报告。
(三)市或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市场发展状况、宗地评估结果及相关产业政策,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四)由市或县土地储备及价格审定委员会审定出让方案,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宗地出让价格。
(五)市或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的土地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金额),向土地受让方送达缴款通知书和开具非税缴款书。土地受让方应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同级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分期付款的,必须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额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价款后,国土资源部门按合同约定移交土地。
(六)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三、加强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
(一) 保障土地出让金收入金额上缴国库,支出则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二)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其他支出。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城市建设发展基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城镇化建设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等。
(三)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评估、征收、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四)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保护土地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对未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受让人,市或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检查;对有违约行为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二)加强土地出让信息监管,对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其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三)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公用事业等部门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建设用地监管与用地验收工作。对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加强因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等引起的土地出让金补缴管理。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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