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09-14 浏览量:312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2〕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功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排水设施保护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排水设施保护与管理的责任
1.市住建委是本行政区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在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城市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排水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2.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建设的排水设施由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负责保护与管理。
3.市级以上政府投资其他相关部门建设的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与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进行接收与管理。
4.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生产、生活废水的,其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管线的建设者、使用者负责管理。
5.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水的,经市住建委许可,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1.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
2.承担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经市住建委审批后,方可承担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3.经许可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签订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管道的维修协议。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依约定督促排水管道建设者、使用者或管理者及时维修管道,防止生产、生活废水溢出污染或破坏城市道路、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4.建立健全城市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排水工程和其他单位及个人投资兴建的与市政管网相连接的排水工程,竣工后,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5.小区内排水管网是城市排水管网的组成部分,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跟踪检查,同时参与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保证城市排水管网的通畅。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占压排水设施,不得修建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7.因施工等原因须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签订保障城市排水管网安全的协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自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8.未取得排水管理部门书面证明的任何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和个人,不得收购下水检查井盖等附属设施。
9.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填报《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持工艺、厂(院)平面图等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
10.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废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或省、市规定的标准。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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