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和市公安局阜新市消防安全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2-08-24 浏览量:41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2〕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阜新市消防安全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消防安全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新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的组织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消防安全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教结合、惩戒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一)因工作失职,致使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有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

(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有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

(三)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反消防法规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较大火灾事故的;

(四)对突发性火灾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单位在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

(六)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等事项,各县区政府未及时进行核查,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整改的,以及对公安机关报送的处罚意见未依法作出决定的;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对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及时维护保养,造成公共消防设施不能完好有效的;

(八)有关部门对于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或者经审核、验收、备案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的;

(九)有关部门未按《辽宁省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2011—2015)》要求落实消防宣传教育责任的;

(十)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办法中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是指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有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停职检查;

(三)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在消防工作中发现本暂行办法问责对象应当问责的线索或应当问责时,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同时,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监察局

市公安局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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