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12-27 浏览量:439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2〕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保证学前教育资源有效使用,根据《阜新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阜新市委、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阜委发〔2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建设。城镇小区未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各县区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规划部门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规定并结合实际,以建筑户数在1500户(5000人口)以上小区配套建设一所6班及以上标准幼儿园为布点配建标准。对组团开发区域或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小区开发建筑面积未达到15万平方米或未达到5000人口规模),各县区政府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进行测算,生源数量达到90人及以上规模的要建有幼儿园。其他情况,要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开发区块如有未达到配套规模的,可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三、为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符合标准要求,规划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书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和《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规划用途,作为小区规划的要素指标。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规划方案的论证与签发。
四、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意见,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五、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本县区各类地块出让方案过程中要以上位规划、规范和本意见确定的规划标准为依据,同步整体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具体规划建设落实工作,并按照上位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建设要求在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出让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审核,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审批。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项目不予审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不允许将配套幼儿园改建、扩建或拆除,更不准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七、住建部门负责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工作。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保证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不能晚于最后一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配套幼儿园设计、建设既要符合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又要符合《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要求,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建设前,具体建设方案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建成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使用单位要了解建设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过程。
八、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幼儿园按属地原则无偿移交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九、教育行政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并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县区住建等部门做好相应协助工作。县区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土地用途按教育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配套幼儿园固定资产报县区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十、配套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教育部门在使用调配中要将配套幼儿园作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连锁发展的重点,举办公办幼儿园、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鼓励普惠性民办品牌幼儿园举办连锁分园。配套幼儿园要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居民子女入园的需求。各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编制的管理,并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所需教职工编制要在本辖区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重点用于解决园长和骨干教师编制。
十一、配套幼儿园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科学管理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导评估,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新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省、市有关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按等级收费,严格收费行为。
十二、针对住宅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的复杂性,县区政府要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逐步理顺体制。对按划拨方式供地建设的,要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清理,要求主办单位或个人将正在使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给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对产权已归私有的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他用,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与管理。
十三、未达到配建规模的小区或零星插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须承担部分配套幼儿园建设费用(具体标准以市住建部门制定为准),用于临近较大区块幼儿园建设或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建设幼儿园。
十四、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奠基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凡未按合约配套建设幼儿园或承担配套建设费用以及未及时移交管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违约责任。
十五、本意见适用于市城区、阜蒙县、彰武县城镇范围内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委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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