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沈彰新城管委会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1-10-10 浏览量:258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1〕71号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阜新市委、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沈彰新城管委会管理权限的通知》(阜委发〔201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沈彰新城管委会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沈彰新城管委会财政体制

(一)沈彰新城管委会财政体制确定的原则

1.保障彰武县与沈彰新城两级政府利益原则。根据《通知》中的规定,确定沈彰新城管委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税收收入3年内列为沈彰新城管委会收入;3年后,沈彰新城管委会各类税收地方留成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0%给予彰武县财政。

2.属地纳税,规范管理原则。划分收入范围,沈彰新城管委会范围内的税收收入及其他收入按属地原则实施征管,确定分享税种和比例,保持体制的规范。实行属地纳税,便于税收管理。

3.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理顺市本级与彰武县、沈彰新城的关系,基本上保障财权与事权统一,确保体制顺畅运行。

(二)沈彰新城管委会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1.收入范围。沈彰新城管委会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基金预算收入、范围内行政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税收收入,按照《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及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将沈彰新城管委会范围内的税收收入作为沈彰新城管委会固定收入,税收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沈彰新城管委会范围内企业和市直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等。

根据上述内容,沈彰新城管委会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2.支出范围。沈彰新城管委会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沈彰新城管委会范围内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环境保护、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粮油物资储备管理、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及其他支出。

二、关于市与彰武县、沈彰新城管委会财政结算等有关问题

(一)关于上解省财力问题

1.上解省财力比例的确定。按照省财政体制 “以2008年省市共享税收的决算数为基础,按2006—2008年3年年均增长率,推算基期年(即2009年)省市共享税收基数。各市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基数占各市的省市共享税收基数比例即为各市总额分成上解省财力比例,一市一率”的规定,沈彰新城管委会上解省财力的比例按彰武县上解省比例确定。

2.上解省财力数的确定。沈彰新城管委会当年省共享税收收入乘以沈彰新城管委会上解省财力比例,即为当年应上解省级财力数。

(二)关于增量返还问题

根据“省对各市当年上解省财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还”的规定,沈彰新城管委会上解省增量40%予以返还部分通过彰武县财政给予沈彰新城管委会。同时享受省对彰武县的返还优惠政策。

三、关于市本级、彰武县、沈彰新城管委会债权与债务关系问题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处理好市本级、彰武县、沈彰新城管委会的债权、债务关系,沈彰新城管委会向省、市财政借款应通过彰武县财政进行结算,沈彰新城管委会应确保将借款及时偿还彰武县财政。

四、关于预算决算问题

鉴于沈彰新城财政体制的特殊性,在财政预、决算编制中,沈彰新城预、决算列入彰武县财政预、决算范围。为反映沈彰新城财政收支状况,在彰武县财政预、决算中附报沈彰新城预、决算。

五、其他问题

根据《通知》中的规定,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支出仍由彰武县负责。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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