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1-09-16 浏览量:417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新时期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安排一名领导主抓此项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职能,联动治理

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联动,形成合力,联动治理,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工作,不定期地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新情况,采取新举措,着力解决保护农民工合法权利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建设工程的审批工作。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督促开发企业及时解决拖欠工程款,先行垫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开工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投标单位在保障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前提下进行良性竞标;要加强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依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要及时督促总承包企业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建立地区行业薪酬指导体系,实时发布地区行业薪酬参考信息。

人社、住建、工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

信访、人社、住建、房地产、公安等部门及相关县区要及时协调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重大上访案件。

住建部门对拒不配合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或以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并联合工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

发展改革、住建、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人社、住建、房地产、财政、人民银行、工会等部门要积极探索施工企业劳务费或工资款单独列入账户管理的模式,积极推行施工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银行账户发放工资的新方式。

人社、住建、房地产等部门要加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力度,确保已开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到位。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支持行政司法机关实行行政司法联动,依法打击恶意欠薪逃匿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并提供法律援助。

民政、工会、妇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对不落实监管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明确责任,清偿拖欠

按照《转发市人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1〕60号)精神,建筑单位和总承包企业要承担各自的责任,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因无书面与农民工约定劳动报酬,就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要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结算人工费,并参照阜新建筑市场同期工程造价(人工成本)信息,按农民工实际工作时间计发工资,或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对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人工费支付给包工头,包工头未据实发放或挪作他用造成拖欠,且包工头无支付能力或发生恶意欠薪逃匿情形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四、加强考评,提高信用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考评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将企业信用情况记录在案;在企业评先、评优、晋级、年审时,需发函征求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县区人社局)意见,对清偿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力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要组织开展“守法诚信用人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营造守法诚信社会氛围,对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或非法用工主体,在严肃处理的同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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