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1-06-30 浏览量:466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1〕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玛瑙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玛瑙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玛瑙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玛瑙行业税款征收率,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玛瑙行业管理现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玛瑙行业生产、经营和委托加工环节进行清理;对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等纳税人进行清查,特别是对大型玛瑙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只办“前店”税务登记,不办“后厂”税务登记的情况,要加大清查力度,防止漏征漏管。
对清查出的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国、地税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确定征收方式,实施核定征收
(一)核定征收范围
1.对从事玛瑙行业生产和经营且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的方法
1.核定征收参照的主要数据
(1)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推算或测算收入额核定;
(2)按照生产经营场地面积推算或测算收入额核定;
(3)按照主要设备台(套)数、月用电量推算或测算收入额核定;
(4)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收入额核定;
(5)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推算或测算收入额核定;
(6)按照房屋月租金推算或测算收入额核定;
(7)按照其它合理数据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组数据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销售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数据综合核定。
2.应税销售额的核定
(1)依据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原值、经营面积、主要设备台(套)数、月用电量、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房屋月租金、职工工资总额等数据计算应税销售额。
确定税额定额系数主要参考纳税人所处区域、路段、经营方式、主要设备生产效率、经营状况及商誉、经营年限、技术资质、维修种类和淡旺季情况等信息数据。
(2)定额公式:
a:权数法
m n
销售额=∑(Ai×Bi×Ci)×(Di!)
i=1 i=1
Ai表示:定额依据数值
Bi表示:定额标准
Ci表示:权数(各个定额依据所占比重)各个权数之和为100%
Di表示:系数,有多个系数的进行连乘
m、n分别表示定额依据和调整系数的个数
3.税额计算
(1)核定征收增值税的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增值税额=应纳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
玛瑙生产、经销、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为3%:
(2)核定征收消费税的企业,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额=应纳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玛瑙生产、加工企业应税消费税税率为10%:
(3)玛瑙行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销售额×应税所得率
(玛瑙生产、加工企业应税所得率为5—15 %;玛瑙经销企业应税所得率为4—15 %)
(三)核定征收程序
1.纳税人申报相关信息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人信息申报表》,定期完成对其核定征收各税的审核工作。
(1)纳税人应在收到《纳税人信息申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列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信息申报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各执一联,签收后纳税人留存一联。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信息申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区)级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3)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信息申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作出对企业各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决定。
纳税人收到《纳税人信息申报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2.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1)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征收参照的主要数据拟定纳税人每月或每季应纳税收入额,上报审批后,纳税人按《核定定额通知书》核定税额缴税。
(2)税务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审核。重新审核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增值税、消费税;重新审核工作完成后,按重新审核的结果进行调整。
(3)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可按照《阜新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核定所得税额。
(4)个体工商户从事玛瑙经营实行核定征收的,纳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系统”管理。
3.纳税人应纳税收入调整
(1)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税销售额、应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调整标准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2)主管税务机关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额,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经了解、监督认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上级机关反映。
(3)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对纳税人的纳税定额应按实际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核准后,纳税人按照《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核定税额缴纳税款。
三、加大征管力度,严格查帐征收管理
(一)对生产规模较大、能够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
对属于“前店后厂”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所生产的货物实行报验制度。
(二)对从事玛瑙行业经营的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上一环节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收入额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附件:1.纳税人信息申报表
2.纳税人税收核定通知书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纳税人信息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 申报期: 年度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 |||||||
地 址 | |||||||
经济性质 | 行业类别 |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上年收入总额 |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 ||||||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 上年成本费用额 | ||||||
上年生产经营场地面积 | 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 ||||||
上年生产设备数量 |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 ||||||
上年职工人数 | 上年职工工资总额(额) | ||||||
上年增值税额 | 上年征收方式 | ||||||
上年消费税额 | |||||||
上年所得税额 | |||||||
行次 | 项 目 | 纳税人自报情况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
1 | 账簿设置情况 | ||||||
2 | 收入核算情况 | ||||||
3 |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 ||||||
4 | 纳税申报情况 | ||||||
5 |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 ||||||
6 | 其他情况 | ||||||
申报人声明:
此信息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申报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签收:
签收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核定定额通知书
核[ ] 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其相关规定,经审核你单位月(季)应缴 税额为 元,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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