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1-06-10 浏览量:404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维护良好的税收经济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合理确定计税毛利率
企业销售(含视同销售,下同)坐落于我市范围内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其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1.暂不区分所在区域,统一暂定为不得低于20%;
2.开发产品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不低于10%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3. 开发产品符合棚户区改造房条件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不低于3%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4.凡开发普通商品房又同时开发经济适用房或棚户区改造房的,应分别核算,凡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
二、加强预缴税款的征收管理
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款项,无论财务如何核算,均应按计税毛利率分月(或季)计算预计计税毛利润,并据此预缴企业所得税。
2.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安装不动产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执行项目管理办法,并按税务机关要求运用该软件进行信息采集、项目登记、传输、比对、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凡未执行项目管理办法或未按规定进行开发产品项目登记的企业,应一律取消其自开发票资格。
3.在我市跨县(区)经营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三、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为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税收入(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的比率,未达到本通知规定最低计税毛利率标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对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四、规范应税所得率核定方式和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及税务稽查部门在纳税评估或稽查检查过程中,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我市房地产开发业应税所得率范围,暂定为15%--30%。具体由市国家税务机关和市地方税务机关研究确定。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不能准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的;
5.不能正确归集、分配成本、费用的;
6.单位工程成本高于市场公允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7.使用假发票、白条入账的;
8.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
9.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10.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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