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转发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1-06-10 浏览量:404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维护良好的税收经济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合理确定计税毛利率

企业销售(含视同销售,下同)坐落于我市范围内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其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1.暂不区分所在区域,统一暂定为不得低于20%;

2.开发产品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不低于10%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3. 开发产品符合棚户区改造房条件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不低于3%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4.凡开发普通商品房又同时开发经济适用房或棚户区改造房的,应分别核算,凡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

二、加强预缴税款的征收管理

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款项,无论财务如何核算,均应按计税毛利率分月(或季)计算预计计税毛利润,并据此预缴企业所得税。

2.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安装不动产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执行项目管理办法,并按税务机关要求运用该软件进行信息采集、项目登记、传输、比对、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凡未执行项目管理办法或未按规定进行开发产品项目登记的企业,应一律取消其自开发票资格。

3.在我市跨县(区)经营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三、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为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税收入(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的比率,未达到本通知规定最低计税毛利率标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对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四、规范应税所得率核定方式和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及税务稽查部门在纳税评估或稽查检查过程中,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我市房地产开发业应税所得率范围,暂定为15%--30%。具体由市国家税务机关和市地方税务机关研究确定。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不能准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的;

5.不能正确归集、分配成本、费用的;

6.单位工程成本高于市场公允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7.使用假发票、白条入账的;

8.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

9.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10.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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