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1-04-18 浏览量:25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辽政发〔2011〕13号,以下简称《通告》)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我市畜产品安全和市场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不法行为
市公安局、食药监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监局、服务业委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制售和使用“瘦肉精”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不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运往外省的猪牛羊及其产品,畜主或货主要保证“瘦肉精”检验合格,并出具“瘦肉精”检验合格报告;没有“瘦肉精”检验合格报告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出省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猪牛羊屠宰厂“瘦肉精”检验制度
家畜屠宰厂(点)须对其屠宰的猪牛羊或其产品进行“瘦肉精”检验。对屠宰厂(点)自检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须在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屠宰厂(点)自行销毁。同时要将阳性动物来源情况报告给当地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追踪溯源。
屠宰厂(点)不落实“瘦肉精”检验制度的,由市服务业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瘦肉精”检验监督制度
动物检疫人员根据畜禽屠宰厂(点)出具的“瘦肉精”检验合格报告,并经检验合格,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没有“瘦肉精”检验合格报告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各监管部门在市场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经营没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要及时交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发现经营没有检疫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四、加强猪牛羊屠宰厂监督抽检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要对日屠宰能力1000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厂和所有牛羊屠宰厂每天进行“瘦肉精”监督检测;对日屠宰能力1000头以下的生猪屠宰厂每周不少于两次;对乡村小型屠宰点不定期抽检。对确证检验阳性的同群(批)动物(动物产品)由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组织销毁,并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辽政发〔2011〕13号),对屠宰厂(点)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服务业委对其停产整顿,直至取消屠宰资格;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屠宰厂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五、加强市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建设
市畜牧兽医局要切实加强市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建设,培训检测技术人员,提高检测水平,满足“瘦肉精”检测工作需要。市财政局要保证市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对“瘦肉精”检测所需仪器设备和检测经费,为“瘦肉精”检测提供财力保障。
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各县区要以宣传省政府《通告》为契机,组织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将《通告》发放到所有猪牛羊饲养场(户)和畜禽及其产品收购贩运经纪人。市畜牧兽医局要将《通告》张贴至屠宰厂(点)、规模饲养场、农贸市场、生猪交易市场、畜禽及其产品购销企业、经营畜产品超市(专营店)。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制售、使用“瘦肉精”的危害和国家、省、市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改革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高压态势。
七、建立举报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建立“瘦肉精”举报制度,对举报案件要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418-2831446
市食药监局举报电话:0418-96111
市畜牧兽医局举报电话:0418-2175983
市工商局举报电话:0418-12315
市质监局举报电话:0418-2823993
市服务业委举报电话:0418-6675963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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