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1-02-21 浏览量:441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1〕10号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激励与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
激励与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充分调动执收部门和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良性互动机制,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根据《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含一次性产权转让所得)等非税收入。
第四条 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实行“目标计划,超奖短扣,绩效考核”的激励考核机制。
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应根据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前三年的征缴情况、政策变化因素,合理测算非税收入征收潜力,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收入数。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考核激励机制。根据资金性质,分为“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的考核激励。
纳入本办法“政府性基金”考核的项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育林基金等。
纳入本办法“专项收入”考核激励的项目是:排污费、水资源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等。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本办法“其他政府非税收入”进行考核激励。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的激励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的,按照净收益的2%以内核定业务费奖励。
(二)其他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
1.征收工作经费奖励。凡由本部门和单位直接征收,完成年度征收计划的,按以下比例给予征收工作经费奖励:
征收计划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按5‰予以奖励;
征收计划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按4‰予以奖励;
征收计划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3‰予以奖励;
征收计划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2‰予以奖励。
2.超收工作奖励。超额完成年度征收计划且超过上年实际完成数的,对超额完成部分进行累进计算,并予以奖励:
超额完成100万元及以下的,按20%予以奖励;
超额完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按10%予以奖励;
超额完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5%予以奖励;
超额完成1000万元以上的,按2%予以奖励。
3.代征手续费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其他非税收入的考核激励
完成年度收入计划实现超收统筹财力的,按实现统筹财力的一定比例,由财政部门奖励执收部门和单位。奖励实行累进形式:
统筹50万元及以下的,按不超过20%予以奖励;
统筹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按不超过10%予以奖励;
统筹1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5%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以上完成征收计划和超收的单位一律实行征管质量绩效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与征收工作奖励资金的使用挂钩。
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其超收工作奖励资金的40%可用于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其余用于执收部门和单位征收成本、设备、宣传、业务管理性支出。用于个人奖励的支出,人均不得超过5000元。
考核为“合格”的单位,超收工作奖励资金的30%可用于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其余用于执收部门征收成本、设备、宣传、业务管理性支出。用于个人奖励的支出,人均不得超过3000元。
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单位,超收工作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不予奖励。
第九条 征管质量绩效考核内容
(一)执行政策的严肃性。主要考核是否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收费、罚款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时限征收和征管等规定。
(二)减免审批率。主要考核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缓征、减征和免征。
(三)票据按期核销率。主要考核是否按照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核销非税收入票据。
(四)依法征缴率。当年依法征缴率=当年实际入库数/依法测定的当年应征数×100%。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
(二)转移、截留、滞压、挪用、坐支非税收入;
(三)违反规定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市本级非税收入征管质量绩效考评由市财政局负责。当年考核结果应于次年3月底前通报。
市财政局要加强征收管理基础信息的采集,细化考核指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考核的水平。
第十二条 考核奖励资金的来源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奖励和代征手续费在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中列支,不能列支的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不执行非税收入统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 对未完成年度征收计划任务的,按未完成计划的数额,相应扣减部门下年专项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罚没收入不下达分户征收计划,不纳入考核。但对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再由部门和单位用于相关工作支出。
第十六条 凡有违反财经纪律,人为调控收入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扣回奖励资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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