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1-01-27 浏览量:656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7号)精神,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要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切实担负起指导、管理、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责任。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地、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切实增强保密防范意识,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
二、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各县区、部门和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三)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和灾情、突发性应急事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四)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五)各县区、部门和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要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机关、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尤其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阜新》上发布政府信息,各相关单位要准确把握涉密标准,严格履行审查登记程序,切实防止涉密文件资料上网。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政府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政府信息的监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薄弱环节的保密管理。对违反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暂停信息发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对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涉密文件资料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要坚持常抓不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根据以上要求,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自查报告于2月28日前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人:王久海、高慧;电话:2813737;邮箱:fxzwgk@163.com)。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部门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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