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抚育间伐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10-02-15 浏览量:298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抚育间伐管理,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生产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抚育间伐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虽然我市造林绿化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森林经营却一直没有跟上植树造林前进的步伐。主要树种油松和杨树都不同程度存在着造林密度较大,抚育间伐不及时而形成的生长衰退等问题。通过抚育间伐措施,改善林分的光照条件和营养空间,对于促进林分生长,提高林分质量作用重大。

  今年,国家提出要建立森林抚育补贴制度,并正式启动了全国森林抚育试点工作。省里也逐渐加大了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我市相继启动了杨树低产低效林改造和退耕还林杨树抚育间伐工程,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森林经营的重要性达到社会上下共识的情况下,尽快实现由造林为主向造林与抚育并重的转变非常必要。

  二、加强管理,规范服务,确保中幼林抚育间伐工作顺利实施

  1.通过政策宣传、限额优先、简化程序、加强指导等综合措施,尽快进行森林抚育间伐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把抚育间伐工作切实抓紧抓实。

  2.以县区为单位编制抚育间伐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要严格按实施方案安排抚育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要充分考虑油松和退耕还林杨树抚育间伐的特殊情况,根据不同的小班地块确定不同的抚育措施。

  3.抚育间伐在工作中要做到四个统一。要由县区林业局统一组织抚育间伐设计,统一组织专业队进行抚育采伐,统一组织对外销售移植采挖大树并确定价格,统一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4.为充分调动经营者开展抚育间伐的积极性,对抚育间伐作业质量较好者,可以允许对抚育间伐的树木进行移植或以苗木形式出售,以提高森林经营者的经济收入,解决森林抚育投入不足问题。

  5.25度坡以上林地及生态脆弱易造成水土流失林地进行抚育间伐作业时,不得移植采挖大树。

  6.强化抚育间伐作业监督,确保质量。从近年来采伐检查情况看,抚育间伐工作存在一些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采伐强度过大,“拔大毛”等现象。因此,抚育间伐要做到考核目标到单位,责任到人,谁设计谁负责,谁打号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以确保抚育间伐作业质量。

  7.建立抚育间伐工作诚信档案。林木经营者对属于已有的森林具有经营自主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负有森林保护的责任。从2010年起,要将农村集体、个人和林场的抚育间伐工作质量记入档案,凡抚育间伐质量有问题,出现超伐、滥伐的单位和个人,一年内不得再行安排抚育间伐计划。

  三、加强领导,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1.为加强对抚育间伐工作的领导,成立抚育间伐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马如军任组长,市林业局局长刘玉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副局长张军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对抚育间伐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抚育间伐的单位或个人在申报采伐时,应与县区林业部门签订抚育间伐作业责任协议书,以确保抚育间伐作业质量。在出现抚育间伐责任事故时,按协议书要求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3.认真落实抚育间伐责任追究制度。乡镇(林场)、村要确定责任人对抚育间伐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采伐后县区林业局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对不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定,没按设计施工,造成滥伐林木的经营者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在监督检查中不负责任,出现抚育间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将抚育间伐工作纳入林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质量事故的实行林业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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