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减轻企业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做出的一项重要决定。《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03号令)的颁布,标志着我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迈上了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结合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开展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的、长期的工作。我市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十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直接或间接地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以及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推进转型振兴,构建和谐阜新的大局出发,认清形势,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积极组织所属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规定》精神,提高对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于关键之年,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把加强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作为软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要载体,切实为企业办实事、办好事,不断促进提高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要坚定不移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努力为全市企业创造一个“成本最低、政策最优、社会环境最佳”的生产经营环境。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为确保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市、县区政府都要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责,建立责任制度,制定措施,全面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市政府决定对原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见附件)。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减负办)。市减负办市全市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企业负担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县区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及措施
(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的监督管理
1.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向企业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向企业集资,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依据。
2.对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市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每年核定一次,列出目目录,向社会公布。为列入目录的项目,企业有权拒缴。
3.企业对收费项目的适用范围。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部门和单位予以说明,或者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以及市、县区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4.收费部门和单位不能提供合法依据,或者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以及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收费依据的合法性作出否定性答复的,企业有权拒缴。
(二)对行政机关,中介机关有关涉企活动的监督管理
1.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对企业开展考核、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依法开展考核、评比、达标、升级的,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2.各级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和收费,要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要规范涉企检查收费活动,严格执行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方案的要求,强化涉企检查、收费审批备案制度,建立完善“二证一卡”和“按最低标准收费”制度。
3.各级行政机关对生产企业实施不定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者在流通领域实施商品质量监测,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中介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企业进行有关检验、监测、咨询、评估等所需费用,依据法律、法规应当由行政机关支付的,不得向企业收取。
4.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要建立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征求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
(三)对公用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监督管理
1.广播电视、邮政、电信、铁路、公路、供电、供水、供气、路桥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不得利用独占经营地位强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四)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
1.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集体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集体企业的重大赞助、捐赠等开支项目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完善企业负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所有收费部门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收费部门开票、银行收款”的票款分离管理方式,由企业统一向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费,除现场检疫、检测等特殊收费项目外,不得到企业直接收费。依法实行的罚没,必须使用罚没票据,并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的做法,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进经费,一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罚款的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它用。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认真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财物支出的监督制度,对重大赞助、捐赠等开支项目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建立企业法人代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缴费情况的制度。
2.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时,有关单位必须出示“二证一卡”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方可收费,否则,被收费企业有权拒付。
3.对未经市软环境办批准,未持检查证和检查审批通知单的,企业可拒绝检查。企业就同一事项在3个月内已接受执法部门检查的,可以不再接受相同部门同层级及以下层级的重复检查。
(三)建立健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制度
1.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揭发。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对于收到的控诉、检举、揭发和申诉案件,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
2.县级以上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举报、投诉案件工作中,要按照规定程序受理,严格实行限时受理、办结制,严格执行为举报、投诉者保密的制度。
3.对于管辖权不明确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处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市、县区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范围进行协调,确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4.市、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受理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监测点和联系点,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市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市减负办)举报电话为:2825172;传真:2822247
(四)建立健全涉企事项公开制度
市、县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将涉及企业的办事机构、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予以公示,对依法涉企收费要及时公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在办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项,要采取首问责任制,一次性说明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准确提供办理有关事项所需信息,要实行限时办结制,对能够即时办结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结。各级行政机关、中介机构、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涉企活动要做廉洁从政,依法依规,一视同仁。
(五)完善组织领导工作制度
1.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专门听取一次关于本年度全市企业负担监管工作综合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意见的汇报,以及时指导全面工作;要随时听取违法增加企业负担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的汇报,加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重大案件的组织领导,加大查处力度。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汇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和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本部门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和年度计划即时上报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文件,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沟通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成效,树立正面典型,推进工作。
四、严肃查处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行为
(一)严禁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下列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1.擅自或越权立项收费;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继续征收已明令取消或已到期的收费项目;
4.执罚机关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罚款;
5.非执罚机关乱罚款;
6.长期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给企业的税金、收费、罚款、政府性基金和补助金等;
7.无偿或者廉价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财产;
8.要求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者参加除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保险项目以外的保险;
9.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或者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10.要求企业承担不应由企业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餐饮娱乐费、医疗费等费用;
11.享受企业职工福利、搭车旅游、组团出国等;
12.强求企业提供办案经费;
13.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
14.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提供有偿宣传报道,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15.强制企业参加社会团体和学术研讨会,并强求企业缴纳会费和提供赞助费;
16.强制企业接受应当由其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信息、检测等服务;
17.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各类收费培训班、会议等;
18.将行政管理只能转化为有偿服务,并要求企业承担费用;
19.只收费不服务;
20.违法要求企业设置有关机构或者规定有关机构的编制人数。
(二)加大执纪、执法力度
市、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加大执纪、执法的监督力度。
1.坚决查处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根据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实际,由县级以上负责企业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将企业所承担的财务、费用退还企业,无法退还的,责令上缴同级财政,并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认真分析查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集体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生产经营性费用案件;对确属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经查实后,责令由企业负责人本人承担,并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和滥作为的行为要按照规定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对于包庇袒护纵容被检举人的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企业和职工反映强烈、数额较大、性质恶劣的案件,除严肃处理外,还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注重结合,提高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成效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要把清理整顿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以及乱评比、乱达标和乱表彰等专项工作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要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在查处加重企业负担的违规违法案件工作中形成联动机制,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六个结合,即,一是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相结合;二是与贯彻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相结合;三是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相结合;四是与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结合;五是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消除腐败现象想结合;六是与查处重大案件相结合。
六、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
加大舆论宣传,进行社会监督,是抵制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市、县区企业负担监方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减轻企业负担的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宣传为企业减轻负担的部门和人物事迹,努力形成自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减轻企业负担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推动减负工作的深化。
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减轻企业负担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监督员对企业负担监督管
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全面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工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加快形成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大格局。
附件: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黄之峰 副市长
副组长:史淑凡 市监察局局长
师 勤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
成 员:常 春 市监察局副局长
郭善瑞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耀民 市公安局纪委书记
王福刚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静伟 市物价局副局长
关 健 市建设局副局长
尤风和 市交通局纪委书记
朱海泉 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志勇 市国税局副局长
邵子敏 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志忠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史国良 市工商局副局长
二、阜新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委纪检组长邹文学兼任,副主任由市纪委纠风办时相利、市经委副调研员王青担任。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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