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新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低保户、低保特困户优惠政策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5]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低保户、低保特困户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

低保户、低保特困户优惠政策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低保户、低保特困户实行如下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所有回迁安置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回迁安置楼成本价的1%收取(成本单价为800元/㎡,计算公式:800元/㎡)×安置面积×1%);办理房屋产权证免收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公证费和契税,只收取房证成本费。

二、对低保户私有产权的原面积拆一还一;免收新旧房屋结构差价。费用由政府统一补贴。

三、正号低保特困户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费用由市总工会从社会捐赠资金中解决。

四、副号低保户每户补助500元,其中特困户每户补助1000元。费用由市总工会从社会捐赠资金中解决。

五、对正号低保特困户确属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允许打欠条进住新房,但不发房证,待交够欠款后,再到产权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果到期仍无能力交纳欠款,所交纳的房款可视为房租,按廉租住房标准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并按廉租住房进行管理,无力承担租金的,由政府代交租金。

六、患有四种重大疾病,即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的低保边缘户,经审核公示后享受低保特困户优惠政策。

阜新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