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阜新转型复兴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03〕1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做如下决定。
一、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1.继续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在前一段清理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会同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市软环境办),继续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凡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
2.改进行政许可方式,凡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部门要将原负责的多个行政许可事项按照《阜新市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规定(试行)》,归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集中办理。市地震局、民政局、计生委、编委办、体育局、科技局、文化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教育局、交通局、广播电视局、档案局、信息产业局、煤炭工业生产安全监察办公室、旅游局、农业机械化总站、公安局、物价局、统计局、粮食局、财政局、人事局、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分行作为第二批进驻中心单位,条件成熟一个进驻一个,年末要全部进驻服务中心办公。各县也要建立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本辖区内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各县服务中心和未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的市直专业办事大厅作为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分中心,业务上接受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市软环境办)的指导管理,实现全市行政许可统一监管。
3.简化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对同一行政许可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要按照《阜新市办理行政许可规定(试行)》,授权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市软环境办)确定一个主办部门负责。
4.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对已进厅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暂未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市软环境办)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阜新市行政许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将行政许可公开。
5.强化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对擅自设定行政许可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照《阜新市实施行政许可投诉暂行办法》和《阜新市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6.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内资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经省工商部门核准,允许其冠“辽宁”字词;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事两种以上行业经营的企业,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使用“实业”、“发展”等字词;允许外资企业名称依据文字翻译使用外文名称。
7.放宽企业经营条件。注册资金达到30万元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可开展商业批发业务,经营范围核定为“商品销售”;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的科技开发、服务性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可开展与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相关商品的零售业务。
8.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原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必须拥有5个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下同),总注册资金为1亿元;现母公司注册资金可放宽到500万元,拥有3个子公司,总注册资金放宽到1000万元。
9.放宽注册资金出资到位条件。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在1万元以上;自核准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可追加到30%以上,其余部门在3年内全部到位。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10.放宽非公有制经济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允许中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在合资合作企业存续期间,与外方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以全部资产投资入股。自身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其保留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中外合作合作”,并准予通过年检。
11.放宽营业执照发放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对市外、境外的投资,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项目以及对有筹建期的企业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临时筹建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办理银行开户、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等有关事宜。
12.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关系经济安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及限制类项目,其他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由投资主体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资源及防洪评价等许可手续和进出口减免税确认手续。
13.放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自然人出资1元以上资金即可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若干自然人每人出资1元以上资金即可申请设立合伙企业。
14.放宽对企业登记专项审批的限制。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均改为后置审批。对后置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驳回专项审批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申办人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并通过企业年检予以审核把关。
15.放开投资者行业准入条件。准许各类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品种外,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按企业申请核定。
16.简化规划环评和专项评价。将基本农田无公害化、水土保持、水资源利用、地质灾害、地震、气象、文物等审批事项并入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选址前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一并进行选址勘察,一并下达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一并进行审批;属市级以下审批权限的项目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评价单位,由环保部门无偿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招标的组织工作;属市级审批权限内并在原址扩建、改建且不改变工艺的项目。经市级环保部门认定不加重环境影响或对环境影响小的,其所有审批事项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对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各类规划和区域,建设项目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简化评价内容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并减免相应费用。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大纲审查内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评价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震、文物、水利、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开展前瞻性专项评价工作,确定重点控制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简化评价审批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埠环境评估项目服务机构到我市开拓市场,可以直接开展业务,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7.开发建筑市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项目服务机构到我市开拓市场,可以直接开展业务,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规范行政许可收费,降低收费标准
18.清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对阜新县区内的收费项目,由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市软环境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编委办配合,组织清理,重新审核。清理的范围包括:各类证书工本费、管理费、附加费、注册登记费、审批费、审查(核)费、年检费、评审费、考试费、资格认定(可)费、公告费、特许权使用费、强制性的检测检定费、检疫费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收费。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分期进行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降低的降低,清理一批,公布一批。由省级以上立项,委托市级物价部门制定标准的各项行政许可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服务性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律在原有基础上降低50%。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与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利益实行彻底脱钩。
19.对收费部门有自由裁量权的“比率收费和幅度收费”实行定额收费标准。对国家、省有关法规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比率收费和幅度收费”的,由市物价、财政和行政服务管理部门按现行标准减低50%或最低线收取的原则确定,实行定额收取。行政机关不得变更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减(免、缓)征收费收入。
20.行政许可收费实行公示制。各项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收费一律实行收费公示制。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投诉电话等,以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实行社会监督。
21.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加强对中介组织、各类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管。坚决制止中介机构依附行政机关强制提供服务、强制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行为。国家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费用由国家机关支付。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的强制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部门所属协会、学会、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等非企业组织的收费,按照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并收费的原则,必须与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严格分离,不得搭车、挂钩搞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附件:1.阜新市第一批取消收费项目表
2.阜新市第一批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阜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阜新市第一排取消收费项目表
序号 | 收费部门 | 收费项目 | 现行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清理意见 | 管理层次 |
一 | 市农发局 | 动物诊疗许可证工本费 | 取消 | |||
二 | 市农发局 | 兽医资格证及执业注册费用 | 取消 | |||
三 | 市农发局 | 种用动物饲养场审核发证费用 | 取消 | |||
四 | 市农发局 | 乳用动物饲养场审核发证费用 | 取消 | |||
五 | 市农发局 | 动物饲养场审核发证费用 | 取消 | |||
六 | 市农发局 | 屠宰场审核发证费用 | 取消 | |||
七 | 市农发局 | 肉类联合加工厂审核发证费用 | 取消 | |||
八 | 市农发局 | 屠宰场(点)审核发证费用 | 取消 | |||
九 | 市农发局 | 其他动物产品加工审核发证费用 | 取消 | |||
十 | 市农发局 | 动物产品经营审核发证费用 | 取消 | |||
十一 | 市农发局 | 动物及其产品仓储审核发证费用 | 取消 | |||
十二 | 工商局 | 工商管理IC卡工本费 | 取消 | |||
十三 | 质量技术监督局 | 技术监督部门的IC卡工本费 | 取消 | |||
十四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工本费 | 取消 | |||
十五 | 建委 | 在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等改变地形地貌的审批收费 | 取消 | |||
十六 | 经贸委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年检费 | 取消 |
附件2:
阜新市第一批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序号 | 收费部门 | 收费项目 | 现行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清理意见 | 管理层次 |
一 | 市工商局 | 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费 | 注册资本(金)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金)的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注册登记最低额为50元。 |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辽价发[1992]173号辽价发[1999]138 | 域外企业降低50% | 省级国库 |
二 | 市民防办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 人防工程总造价的2.5‰ | 辽价发(94)69号辽城发(84)242号 | 降低50% | 省级国库 |
三 | 水利局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 | 辽价发[1992]61号 | 降低50% | 市级国库 | |
四 | 市建委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墙改专项基金8.0元/平方米 | 1.辽财综[2003]297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降低50% | 市县国库 |
五 | 市建委 | 城市占道费 | 1.柏油路0.40元/日.平方米 | 辽价发(92)197号阜价发[1996]96号文件 | 降低50% | 市县国库 |
六 | 市建委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 建筑工程:砖混结构工程1.2元/㎡框架结构工程1.8元/㎡市政公用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0.7‰,装饰装修工程按总造价1.75‰ | 财综字[1999]74号 | 降低50% | 市县国库 |
七 | 市科技局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 30元起点,超过5万部分1‰,5万元以下2‰ | 辽价发[92]130号 | 全部1‰收取 | 各级国库 |
八 | 卫生系统 | 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 | 详见文件 | 辽价发[1993]3号 | 降低50% | |
九 | 环保系统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详见文件 | 辽价发[1992]97号 | 降低50% |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41号
辽ICP备1901059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2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86 网站举报邮箱:fxzw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