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 23号)精神,市政府对2003年底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市本级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认真清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阜新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等8部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阜新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等9部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内容
2. 废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目录
阜新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内容
1.阜新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发[1990] 75号)
将原第十九条一项:“租赁房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房管部门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修改为“租赁房屋······,报房管部门备案。”
2.阜新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发[1995] 22号)
将原第六条:“禁止自行在县级以上公路和城、镇街道铺设、改建、变迁、拆除铁路道口。······经所在地县道口办审核,市道口办审批。”修改为:“禁止自行在县级以上公路和城、镇街道铺设、改建、变迁、拆除铁路道口。凡新设、改建、变迁、拆除铁路道口,依据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3.阜新市果树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发[1995] 53号)
将第十一条中500亩修改为300亩,其他不变。
4.阜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发[1996] 24号)
将原第三条第五款:“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删除,以下各款序号顺延。
5.阜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发[1997] 5号)
将原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其中2公顷以上的绿地规划设计必须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单位附属绿地······,其中2公顷以上的绿地规划设计应当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6.阜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将原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市政府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经市政府确定的市重点景区的建设项目,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其他景区的建设项目,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市政府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所有景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立项。”
7.阜新市托幼园所管理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将原第十一条:“对托幼园所实行按质定级,······3年进行一次审定,换发办园(所)许可证和‘园所级别证’。”修改为:“对托幼园所实行按质定级,······3年进行一次审定,换发‘园所级别证’。”
8.阜新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将原第七条第一款:“从事文物监管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办理《文物监管品经营许可证》······”修改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文物监管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附件2
废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目录
1.阜新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发[1994]61号)
2.阜新市出租客运汽车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发[1994]10号)
3.阜新市出租客运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阜政发[1995]21号)
4.阜新市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发[1995]45号)
5.阜新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阜政发[1996]7号)
6.阜新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阜政发[1996]37号)
7.阜新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办发[1996]44号)
8.阜新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发[1994]60号)
9.阜新市黄金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发[199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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