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9〕4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今年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在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情况下,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第一年,退役士兵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政府机构精简、企业职工下岗给退伍安置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部分退役士兵对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心存忧虑,个人择业欲望与社会就业环境的实际需要存在着较大矛盾。为了化解消极因素,减少安置阻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主席关于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针,紧密的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把增强大局观念、以国家利益为重作为主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宣传人民解放军和武警官兵在改革发展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和退役士兵中的好人好事;宣传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各部门、各单位的国防义务,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环境。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教育培训,组织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深入进行思想前途、人生观、形势和安置政策等方面的教育,广泛开展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坚定靠军人良好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体谅国家困难、珍惜当兵历史,顾大局,讲奉献,服从国家需要,听从政府安排。
二、严格落实安置政策,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强化政府行政行为,加大依法安置力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探索新的安置办法,拓宽安置渠道,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一)继续贯彻全社会均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凡驻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额的主任和义务。实行均衡负担、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即按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当年退役士兵人数合理负担。今年的安置比例在职职工总数的5‰。各用人单位必须按当地政府下达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二)对不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落实安置任务,不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可以以经济补偿的形式体现所承担的安置义务。经报请下达安置任务的政府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少接收1名退役士兵,要交纳有偿转移金3万元,少接收0.1个指标,要交纳有偿转移金0.3万元,企业单位交纳的有偿转移金,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有偿转移金必须按计划一次付清,转入安置部门制定的安置保障金账户。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及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对自愿提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安置部门审核、省安置部门批准,可从当年有偿转移资金和拥军优属保障金中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1.5万元。政府及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当地政府下岗职工的有关优惠政策。各单位在面向社会招工招干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用于扶持退役士兵就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可通过地方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拥军优属保障金和面向社会筹集等办法解决。
(四)要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应将其在服役期间表现与分配工作挂钩。各级安置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退役士兵分配工作中,要采取择优分配的办法,对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照顾本人志愿和特长。特别是对专业士官和参加抗洪抢险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也要给予照顾。
(五)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二、三等伤残军人,实行各单位按比例轮流接收安置的办法。对政府指令性安置的伤残军人,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并保证他们享有不低于本单位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在征得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同意,可由接收单位付给本人一次性安置费。数额由接收单位和当地安置部门协商确定,但必须能够保障伤残军人及直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六)要严格控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范围。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对不属于接收安置范围的退役士兵,一律不纳入城镇安置计划,不予指令性安置,但安置部门可以向人才劳动力市场推荐。
(七)继续做好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对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要选拔一批素质较好的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要加强对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现代化农业科学知识、商品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培训,使他们在发展现代化农业和组织农民致富奔小康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要广开渠道,有组织、有计划地把他们推向城乡劳动力市场,通过劳动力市场配置就业;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
三、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对于贯彻落实军队裁减员额的战略决策,推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字符面临机构改革、部分企业职工下岗的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许多新的情况和困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各系统、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确保各系统、各单位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时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双拥”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完不成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模范城”和先进单位,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安置政策及处罚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用人单位尽快接收安置。接收单位接到通报批评后,仍坚持己见,不顾大局,将按照《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处罚的单位仍然要按规定做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各级政府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等经费,确保全市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阜新市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
阜新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阜新市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
接收安置单位 | 安置 任务 | 其中 | 备注 | |
子女 | 统筹 | |||
合计 | 1059 | 555 | 504 | |
一、中省直单位 | 326 | 318 | 8 | |
阜新矿务局 | 125 | 125 | ||
阜新铁路办事处 | 182 | 182 | ||
阜新液压件厂 | 7 | 1 | 6 | |
阜新市石油公司 | 6 | 6(含阜新县1999年1名) | ||
阜新工业学校 | 1 | 1 | ||
东北煤田第七勘探工司 | 2 | 1 | 1 | |
第四地质大队 | 1 | 1 | ||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 2 | 2 | ||
二、市直单位 | 305 | 71 | 234 | |
中共阜新市委 | 1.1 | 1.1 | ||
市人大常委会 | 0.4 | 0.4 | ||
市政府 | 1.5 | 1.5 | ||
市政协 | 0.2 | 0.2 | ||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0.3 | 0.3 | ||
市总工会 | 1.6 | 1.6 | ||
市法院 | 0.9 | 0.9 | ||
市检察院 | 0.7 | 0.7 | ||
市人事局 | 0.3 | 0.3 | ||
市劳动局 | 1 | 1 | ||
市财政局 | 1 | 1 | ||
市公安局 | 9 | 2 | 7 | |
市审计局 | 0.3 | 0.3 | ||
市环保局 | 0.4 | 0.4 | ||
市林业局 | 1 | 1 | ||
市物价局 | 1 | 1 | ||
市水利局 | 0.6 | 0.6 | ||
市乡镇企业局 | 0.4 | 0.4 | ||
市农牧业局 | 1.2 | 1.2 | ||
市农机局 | 0.9 | 0.9 | ||
市体委 | 0.9 | 0.9 | ||
市人防办 | 0.3 | 0.3 | ||
阜新日报社 | 0.8 | 1.8 | ||
市外经贸委 | 1 | 1 | ||
市计委 | 0.4 | 0.4 | ||
市教委 | 9 | 2 | 7 | |
市民政局 | 3.2 | 2 | 1.2 | |
市司法局 | 2.3 | 1 | 1.3 | |
市广播电视局 | 2 | 1 | 1 | |
市文化局 | 3.3 | 1 | 2.3 | |
市土地局 | 0.2 | 0.2 | ||
市建设局 | 20 | 16 | 34 | |
市机械局 | 22 | 5 | 17 | |
市贸易局 | 26 | 5 | 21 | |
市化工局 | 23 | 4 | 19 | |
市纺织总会 | 20 | 3 | 17 | |
市轻工总会 | 15 | 4 | 11 | |
市电子局 | 15 | 2 | 13 | |
市交通局 | 14 | 1 | 13 | |
市建材局 | 13 | 3 | 10 | |
市粮食局 | 8 | 1 | 7 | |
市物资局 | 4 | 2 | 2 | |
市房产局 | 10 | 3 | 7 | |
市医药局 | 12 | 12 | ||
市卫生局 | 15 | 6 | 9 | |
阜新热电厂 | 3 | 3 | ||
市供销社 | 2 | 3 | ||
市城市信用社 | 3.8 | 3.8 | ||
三、县区单位 | 428 | 166 | 262 | |
阜新县 | 210 | 38 | 172 | |
彰武县 | 165 | 75 | 90 | |
海州区 | 20 | 20 | ||
太平区 | 6 | 6 | ||
新邱区 | 5 | 5 | ||
清河门区 | 10 | 10 | ||
细河区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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