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3-02 浏览量:9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发〔20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辽政发〔2017〕61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各部门行政职权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共涉及行政职权3项,其中:取消2项、下放1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抓紧做好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要继续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阜新市人民政府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计3项,其中:取消2项、下放1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1项)
部门提出下放县区的1项
城市生活及企业污水、垃圾和危险废弃物项目核准、备案(该项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的部分内容)(行政许可)
二、市水利局(1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对应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三、市林业局(1项)
省取消我市对应取消的1项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其他行政权力)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依据资源状况依法规范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明确狩猎活动区域、时间和狩猎动物种类、数量、方式。2.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监测工作,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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