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统一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7-12-29 浏览量:507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城市规划是指导一个城市发展的蓝图,而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是城市发展蓝图科学合理制定与协调有序实施的根本保障,《城乡规划法》、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均明确要求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集中统一不得下放,确有必要,可向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行使向城区下放的规划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今年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88号)有关要求以及住建部驻阜督察员郭振刚同志的督察建议,更好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按照市政府安排,市规划局与市编办多轮磋商协调取得共识,形成工作思路,经11月28日第四期市规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市规划局起草了《关于集中统一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的通知》,于12月18日市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通知中就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高新开发区、高新园区的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重新明确,并对下步事权划分、机构职能等工作提出要求。仍需市规划局会同市编办及有关县区和部门进一步细化。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统一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的通》 阜政发〔201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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