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22-07-01 浏览量:476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重要通知工作要求,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依据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要求,综合考虑2022年我市经济增长幅度、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期增幅,坚持城乡和区域统筹原则,适当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等因素,2022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提标幅度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3%,由每月658元提高到每月678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7%,由每年5475元提高到每年5859元。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3%,由每月922元提高到每月95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7%,由每年7248元提高到每年7764元。

  3.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提高5%,由每人每月1924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22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提高7%,从每人每月157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686元。

  4.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第一档656元、第二档614元、第三档569元、第四档525元。

  (二)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

  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县区倾斜。

  (三)工作要求

  一是通过加强组织领导,筹措提标资金。各县区政府统筹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

  二是通过加强核对工作,实现精准救助。各县区要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

  三是通过加强监督检查,抓好有效落实。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区落实提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报市政府。

  三、执行时间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22〕7号)文件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阜新市民政局

  解读人:张静

  联系方式:0418-3387060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阜政办发〔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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