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部门合作完善户籍管理工作的提案》答复

日期: 2017-06-02 浏览量:528 来源:阜新市公安局 文字大小:

艾洪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部门合作完善户籍管理工作的提案》已收悉,阜新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民政、卫生两个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认真商讨提案相关内容,对死亡人员及户口注销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建立常态工作机制

  2015年8月17日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阜新市公安局、阜新市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阜卫发【2015】171号),就启用新版死亡医学证明及业务办理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规范,建立了工作机制: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使用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死者家属要先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到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后办理尸体火化殡葬手续。

  二、卫生部门积极签发死亡证明书

  一是卫生部门对于在医疗机构、家中、养老机构和非正常死亡等各种情况的死亡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死亡证》的办理和签发工作,确保死亡人员能进行相应的户口注销和火化。

  二是卫生部门和公安、民政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和定期沟通机制,每半年定期向公安机关传递死亡人员数据信息。

  三、公安部门认真办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是公安户政部门对下制定相关工作要求,强调基层民警对前来办理死亡注销业务的按照阜卫发【2015】171号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及时受理死亡户口注销,并在《死亡证》加盖户口专用章,特别是节假日实行预约办理,方便群众;二是公安部门每半年根据卫生部门传递的死亡人员数据,每季度民政部门提供的殡葬火化人员信息,与户籍人口死亡注销数据进行比对,死亡未注销的由辖区派出所及时通过入户提醒、电话联系等方式督促死亡人员家属进行死亡人口户口注销;三是针对少数民族民俗、偏远地区多为土葬等特殊情况未办理殡葬火化的,或多年死亡未注销户口的,辖区派出所积极联系社区、村委会在核实基础上予以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四、民政部门及时做好死亡遗体火化工作

  一是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阜卫发[2015]171号)精神,凡是我市户籍的死亡遗体进行火化前,丧事承办人需提供《居民死亡殡葬证》并加盖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公章后殡葬部门才能予以遗体火化。二是遇特殊情况未能加盖公安部门公章的,全市各殡仪馆在办理遗体火化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区为单位,每季度将未加盖公安部门公章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复印件报送至所属县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市殡仪馆报送至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

  鉴于提案要求,三个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协作、严密工作环节,加强对下指导,进一步完善户籍人口死亡及注销管理工作。


    

                               阜新市公安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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