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管理保障应急通道畅通的提案》答复

日期: 2017-06-06 浏览量:758 来源:阜新市公安局 文字大小:

艾洪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管理保障应急通道畅通的提案》已收悉,阜新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积极与公用事业局、规划局等部门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按照《消防法》和《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指导消防三级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对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居民住宅小区实施消防管理。一是对有物业的居民小区挤占(占用)消防(环形)车通道现象,要求重新规划停车泊位,必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保证4米宽度供消防、抢险救援应急车道通行,对改变原设计,私自设置水泥隔离墩、铁地桩锁、私搭乱建(构)筑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依法拆除,并保证消防(环形)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二是无物业的老旧小区,协调街道、社区、城建、公共事业局、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实施综合治理,结合实际条件,划出停车泊位标线,防止随意停放车辆,预留出可供消防、抢险救援车辆应急通行车道。三是在住宅区周边三、四级道路或者空地设立临时、夜间机动车车辆停车场,目前已在符合条件的道路旁划设26000余停车位。

  二、规划局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保证车辆停车标准执行,并按规范要求预留消防通道及所有小区配套设施,否则不予以审批、竣工验收。对老旧小区改造时,对住宅小区配套功能作出相应的要求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居民生活需要。

  三、公用事业局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合理规划停车位、地下停车泊位及专用停车库房等,以保障小区的公共秩序、安全和道路畅通。物业企业要加强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有专用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的车位停放,无专用停车位的业主停放车辆及外来人员临时停放车辆要按物业服务企业车辆管理员指定的位置停放。

  四、由各级政府主导,公安、消防、公用事业局、规划局、城建、综合执法局、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在全市开展《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管理保障应急通道畅通》专项整治工作,各司其职,共同治理。落实住宅小区停车难占用应急消防、抢险救援通道问题,规范物业企业合理规划停车位,以保障小区的公共秩序、安全和道路畅通。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LED显示屏等宣传媒体,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发挥社区居民委和物业等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知识讲座,讲解消防法律、法规和火灾案例,让居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危害性以及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切实提高广大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阜新市公安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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