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日期: 2025-04-29 浏览量:38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一、《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背景

  《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8月28日审议通过,2018年10月11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改善和提升提供了制度保障,实施6年时间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深入推进,《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精细化管理,市人大将《条例》修订工作纳入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市人大、市司法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已经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五章三十一条,依次为总则、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责任制度等;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明确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审批事项及审批部门,以及影响城市市容的具体违法行为;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包括环卫设施、公共厕所、户外广告设施、城市垃圾等相关规定,明确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违法情形;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违反相关规定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明确规定两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及《条例》施行日期。

  《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调整内容及特点为:

  一是调整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审批管理。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审批和管理职责统一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利于建立顺畅的管理体制机制,以解决信息不畅通管理脱节问题;完善罚则,对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处罚,有利于解决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问题。

  二是完善占道维修、作业加工管理要求。加大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占道维修、加工作业等“前厂后店”问题的管理力度,从立法的层面予以明确,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可有效规范招牌设置等行为。

  三是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要求维护管理责任人保持建筑外立面完好、整洁、美观、安全;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更换或拆除,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容市貌整洁美观。

  四是职责主体更加明确。按照机构改革实际,市县两级已无独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划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原“规划、环保、卫计”部门已更名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健”部门。此次修订,对职责主体予以修改,有利于建立顺畅的管理体制。

  五是组织架构更加合理。《条例(修订草案)》将原有的四章(总则、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其他规定)调整为五章,将原有法律责任条款统一调整至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增设第五章附则,整体结构框架更加科学、清晰。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条例(修订草案)》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稿。《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小组将对各方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时,按计划履行立法程序,确保《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案如期出台,推动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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