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25-01-03 浏览量:5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为全面落实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治污积极性,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近岸海域水质,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文件《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补偿办法》,形成了《阜新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市于2018年10月颁布《阜新市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阜政办发(2018)110号),流域水质污染补偿制度开始初步构建,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于2020年12月修订形成《阜新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污染补偿金修订办法》(阜政办发(2020)22号),流域水质污染补偿制度臻于成熟。该制度对促进全流域水质改善,平衡保护者与破坏者、受益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环境利益及经济利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该办法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

  一是河流水质主要污染指标考虑不全面。总氮指标既未列入国家地表水水质评价,也未列入我省及我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制度考核。

  二是特殊情形下的水质补偿未做明确规定。缺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过程中以及日常行政执法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的断面超标等情形,在现行办法中也未做相应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21)9号)等,均对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提出了相关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总氮指标列入补偿范围。在目前以21项指标作为补偿资金核定依据的基础上,增加总氮指标作为补偿资金核定依据,但总氮指标不参与水质评价。总氮指标以2020年河流断面总氮年均浓度作为考核目标,按当月总氮浓度超标倍数乘以补偿基数核定补偿金,其中支流补偿基数为5万元,干流补偿基数为10万元。

  二是拓宽补偿资金核定的依据范围。对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其他行政执法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断面水质超标,重新核定补偿资金,当月不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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