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11-22 浏览量:1240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秦伟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国资发〔2022〕37号机关各科室:
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现将《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促进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阜政办发〔202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科学民主、公平公正、权责一致、运行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政府规章外,市国资委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机关内部的有关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后勤管理、考评奖惩等相关工作制度;
(二)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决定;
(三)会议活动通知、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四)涉密文件或者依法不公开的文件;
(五)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告、公告、通知等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等文件;
(六)市国资委党委与市国资委联合制定的使用党委文号的文件;
(七)规划类文件(包括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纲要、规划、计划等);
(八)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向其他部门的商洽性工作、询问和答复的工作函;
(九)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十)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国资管理规范类内容的文件;
(十一)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国资委为开展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整顿,部署有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方案,一般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方案中有部分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市国资委发布的指导意见一般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市国资委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宣布文件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公开的原则,体现权责一致的要求。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收费事项;
(四)行政强制事项;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事项;
(六)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项;
(七)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
(八)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国资委各科室根据各自职责起草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规与维稳安监科负责委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归口管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文字审核、登记编号等工作。
第九条 委内各科室依据各自职能,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涉及委内多个科室职能的,应当明确牵头起草科室。
第十条 各科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完成下一年度拟制发、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建议计划,交综合法规与维稳安监科审核汇总,于次年一季度形成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起草科室对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要提早做好调研论证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起草任务。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增加或者撤销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告知综合法规与维稳安监科变更。
第十一条 起草科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广泛调研论证,并形成起草说明。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或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
第十二条 起草科室组织起草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教学科研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过程中,起草科室应当认真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委内各科室、监管企业、下级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科室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其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起草科室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送综合法规与维稳安监科进行合法性审核,送审材料一式2份及电子版。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
(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
(三)起草过程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综合法规与维稳安监科重点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资委的职责范围,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及国资委职责定位;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与国资委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三)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起草程序是否规范,包括是否列入当年的制定计划,是否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体例编排是否清晰、合理,条文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综合法规与维稳安监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综合法规与维稳安监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在规范性文件提请上会审议前,综合法规与维稳安监科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起草科室对修改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对于未采纳的修改意见,起草科室应当向综合法规与维稳安监科说明理由;对于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起草科室应当重新起草论证,并重新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起草科室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 起草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与相关文件一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经综合法规与维稳安监科合法性审核后,应当由起草科室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起草科室提请的审议材料应当包括起草说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如起草过程中组织开展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应当附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出通过、原则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通过或原则通过的,由起草科室按照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形成签发稿。
第二十三条 起草科室将签发稿送各相关科室会签后,按照公文制发程序报委领导审签。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委主要领导或者经授权的分管领导签署。
文件签署后,由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印发。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不得与机关内部文件相混淆。
文件印发后,起草科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抄送综合法规与维稳安监科留存。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综合法规与维稳安监科负责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承担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合法性审核。
综合法规与维稳安监科可以会同相关科室根据本市要求,统一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标准、具体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废止程序适用本办法的相关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综合法规与维稳安监科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汇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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