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带土移植”引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2-09-13 浏览量:547 来源: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编辑:机关党委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科发〔2022〕10号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科技厅工作部署,大力实施“带土移植”工程,特制定《阜新市“带土移植”引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阜新市“带土移植”引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20229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阜新市“带土移植”引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科技厅工作部署,大力实施“带土移植”工程,根据《辽宁省“带土移植”引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办发〔2021〕3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带土移植”引育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带土移植”项目)是阜新市科技专项计划的子计划。

第三条 “带土移植”一般是指将市外高端人才连同其团队、技术、项目等打包,整体来我市创办企业或开展技术攻关。“带土移植”团队分为技术攻关类和创办企业类。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不含顾问),核心成员在高校院所、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中有过合作,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

第四条 “带土移植”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核心。立足服务“三篇大文章”和“四大优势产业”,围绕补足、增强创新链要求,为我市解决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难题。

(二)以用为本。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柔性引进与刚性引进并重,倡导灵活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服务阜新创新发展。

(三)成果导向。把实用价值作为“带土移植”科技人才团队的评价标准,坚决破除引才唯“帽子”倾向,真正把阜新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亟需的人才团队引进来、使用好。

第五条 “带土移植”项目包括“带土移植”团队类项目和新型研发机构类项目。

一、团队类项目

(一)技术攻关类

1.聚焦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和科技攻关需求,引进高水平科技人才创新团队,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

2.团队引进主体为在阜新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市外团队建立起有效合作机制,签订劳动(聘用)协议。

3.团队创新业绩突出,能够为企业提供具体技术解决方案,产生显著成果和经济效益。团队合作企业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能为团队创新提供必要的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以及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二)创办企业类

1.团队的研究方向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或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具有良好的营利能力,市场前景广阔并能实现产业化。

2.团队带头人(自然人)应为企业主要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企业法人或第一大股东),所创办的企业已完成资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二)新型研发机构类项目

1.以产业集群为依托,产业定位清晰,具有一定的产业优势和明确发展规划目标。

2.在引育人才的体制机制方面先行先试,具有良好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聚焦成果转化和共性技术研发,采取“政产学研用金”共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制。

3.建立起良好产学研服务和成果转化孵化体系,具备一定科技创新平台资源优势,为科技人才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六条 “带土移植”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一)通知。市科技局定期发布通知,明确具体要求。

(二)申报。由企业提出申报需求,报送相关材料。

(三)评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采取专家评议、答辩、总结评估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评价赋分。

(四)公示。根据评审成绩提出拟立项名单,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立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立项支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阜科发20226) 分类提供资金支持。

(一)团队类项目

1.技术攻关类项目。确定为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的,扶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确定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扶持资金不高于50万元。引进团队的企业申报。

2.创办企业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创办企业的团队在建设期结束后申报。

(二)新型研发机构类项目

科技局进行年度绩效评估,评为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第四章 评估监督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评估与监督,联合或委托独立评估机构、开展阶段绩效评估和年度监督评估。

第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科研诚信规定。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移交线索。

第五章 总结验收

第十条 按照阜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阜科发20226) 要求,项目结题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总结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6个月完成,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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