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 2025-05-16 浏览量:167 来源: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政策内容: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或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预期或已经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服务绩效,经评价后,给予资金补助的资助方式。后补助资金统筹省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后补助分为项目后补助和服务机构后补助。

  申报条件:后补助申报单位需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后补助的单位须在5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申报不同类别后补助的单位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后补助申报条件:

  (1)新创办企业须在省内完成注册、选址等;

  (2)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须已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作价入股等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笔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且签订日期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

  (3)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4)已发生项目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或获得市、区财政等支持,预期能够或已经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2、服务机构后补助申报条件:

  (1)经国家或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1年以上;

  (2)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为A类或优秀。

  支持方向:

  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补助标准:

  1.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合同到款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实缴金额的5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服务机构后补助标准:

  服务机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一事一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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