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9-06 浏览量:398 来源: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编辑:侯越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科发〔2024〕2号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阜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阜新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阜新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 “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依托我市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单独或联合组建,是全市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科研平台。
第三条 创新中心按照“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达标批建、绩效评估、动态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 发布创新中心申报通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
第五条 申报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运行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创新中心发展;
2.拥有一批专职、专业技术研发与管理人员队伍;
3.科研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米;
4.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实现路径;
5.已形成科技成果3项以上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依托单位组织填写《阜新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书》,并制定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经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遴选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依据申报要求和创新中心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择优确定拟批准的全市创新中心名单。
(四)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批准组建的创新中心名单,无异议后印发文件、授予牌匾。
第七条 创新中心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合同任务书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工作。
第三章 运行和管理
第八条 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创新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创新中心一般由主任、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 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
第十条 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运行机制,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十一条 非独立核算创新中心的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建立和实施创新中心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对创新中心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评估,按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档次确定评估结果并公示,择优给予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
第十三条 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创新中心,由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创新中心资格:
(一)评估为不合格档次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二)无故不参加评估的;
(三)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科研诚信,受到重大处罚的;
(六)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第十五条 被撤销的创新中心不得继续以阜新市技术创新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托单位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阜新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阜新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阜科发〔2020〕11号)同时废止,由市科技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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