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02 浏览量:356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秦伟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国资发〔2023〕9号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阜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企业建设,规范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监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经选聘由律师事务所、社会律师担任的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第四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选聘常年法律顾问。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或指定法律事务承办机构,负责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遴选制度、考核办法、动态调整机制和日常管理制度,提升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重要决策、规章制度、合同的法律审核档案并存档备查,做到法律审核全覆盖。每年12月初,向市国资委呈报本年度法律顾问聘任及履职情况专项报告。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受聘企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对企业改制重组、投资融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配合企业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
5.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企业选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备选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第十条 企业应当与被聘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服务合同。聘用服务合同应包括受聘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权利义务、聘用期限、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列席企业研究重大事项的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受聘企业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受聘企业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受聘企业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受聘企业不得干预企业法律顾问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受聘企业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加盖其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事务完成后,企业法务机构应对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胜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委托任务,企业应立即予以解聘。
1.违反律师执业有关规定的;
2.超越受聘企业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和提供法律服务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受聘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受聘企业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5.利用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便利牟取受聘企业利益、故意损害受聘企业利益或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受聘企业利益的;
6.泄露受聘企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7.哄骗、唆使受聘企业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
9.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当受到处罚或处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企业应立即依程序解除聘用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合同,并追究相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组织实施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规范,并监督和指导所属企业认真落实。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41号
辽ICP备1901059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2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86 网站举报邮箱:fxzwgk@163.com